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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维护,应在该建筑物法式勘查完成后方可进行。当因建筑物出现险情,急需抢修时,允许采取不破坏法式特征的临时性排险加固措施。
7.1.2 古建筑木结构的加固,应以其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的结论为依据;对每一残损点,经鉴定确需处理者,应按不同的要求,分轻重缓急进行妥善安排。对属情况恶化,明显影响结构安全者,应立即进行支顶或加固。
7.1.3 古建筑木结构的维护、修缮与加固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建筑物法式勘查报告进行现场校对,明确维修中应保持的法式特征。
2 根据残损情况勘查中测绘的全套现状图纸,以最小干预为原则,在避免过度修缮前提下制订周密的维修方案,并根据该建筑的文物保护级别,完成规定的报批手续。
3 对能修补加固的,应设法最大限度地保留原件,使历史信息得以延续;对需更换的木构件,应在隐蔽处注明更换的日期。
4 加固中换下的原物、原构、配件不得擅自处理,应统一由文物管理部门处置。
5 应做好施工记录,详细测绘隐蔽结构的构造情况。维修加固的技术资料应归档。
6 应遵守施工程序和检查验收制度。
7.1.4 维护、修缮与加固古建筑木结构过程中,当发现隐蔽结构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或所处的环境条件存在不利因素,可能导致重新出现同样问题时,应立即停工,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条文说明
7.1.1 古建筑木结构的维护工作,应在法式勘查完成之后进行。考虑到我国还有大量古建筑尚未被列为保护单位,仍归非文物部门的地方单位管理。一旦匆忙抢修,便有可能破坏该建筑的形制特征。因此,对这一重要原则,还是应当在本标准中加以提示,以防止在修缮工作中执行错误的行政决定。
7.1.2 古建筑的木构架是否需要维修、加固,应经安全性鉴定确定,因为通过现场检测、验算并辅以评估所取得的安全性鉴定结论较为客观、准确和稳健,以之为依据容易为各有关方面所接受,其所取得的维修、加固效果也将更为显著。另外,应指出的是:现场检测到的残损点均属涉及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安全问题的缺陷、损伤或其他劣化状态,若不加以处理,可能造成不利于古建筑保护的严重后果。
7.1.3 制定本条的目的是保证原物及其史证价值不受维修施工的损害。因此,古建筑维修工程从设计到施工竣工的每一步骤都应按规定的程序、要求认真地执行,不得有任何差错与疏忽。
7.1.4 在维修过程中打开隐蔽部位时,往往会遇到意外的情况和问题。这时,除应立即对其进行检查鉴定外,尚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得因维修计划中无此项目而拖延,也不得照原样重新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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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工程勘查
- 4.1 一般规定
- 4.2 承重木结构的勘查
- 4.3 相关工程的勘查
- 5 工程监测
- 6 古建筑木结构的鉴定
- 6.1 一般规定
- 6.2 勘查项目鉴定评级
- 6.3 单个构件鉴定评级
- 6.4 结构体系鉴定评级
- 6.5 地基基础和场地安全性鉴定
- 6.6 抗震鉴定
- 6.7 鉴定报告编写要求
- 7 木构架的维护、修缮与加固
- 7.1 一般规定
- 7.2 材料
- 7.3 木构架
- 7.4 木柱
- 7.5 梁枋
- 7.6 斗栱
- 7.7 抗震加固
- 8 相关工程的维护
- 8.1 一般规定
- 8.2 场地、排水及基础
- 8.3 石构件
- 8.4 墙体
- 8.5 瓦顶
- 9 工程验收
- 9.1 一般规定
- 9.2 木构架工程的验收
- 9.3 相关工程的验收
- 附录A 古建筑木结构防腐、防虫处理措施
- 附录B 古建筑木结构防火措施
- 附录C 古建筑木结构防雷措施
- 附录D 变形监测要求
- 附录E 温湿度监测要求
- 附录F 木构架承载能力验算
- 附录G 振动对上部结构影响的鉴定
- 附录H 古建筑木结构基本自振周期的近似计算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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