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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木构架工程的验收


9.2.1 对局部或全部拆落的木构架修缮工程,应在木构架安装完成后,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及时检查整体造型、整体形制尺寸及各种构件的安装位置,并应进行检查验收记录。木构架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2.1的规定。

表9.2.1 木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 (mm)

续表9.2.1

    注:H为柱高设计尺寸。

9.2.2 对柱、梁枋、檩等大型木构件的修补或更换工程,在油饰彩画之前,应由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及时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记录:

    1 柱头卷杀、梭柱、月梁、驼峰等的形制应符合原状或设计要求。

    2 新配的承重木构件截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2.2的规定。

表9.2.2 承重木构件截面尺寸的允许偏差 (mm)

    注:d为原木构件直径的设计尺寸;h为梁高的设计尺寸;b为梁宽的设计尺寸。

9.2.3 斗栱构件的修配、更换和安装,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形制和尺寸的检查:

    1 各种构件安装后应平直;有柱生起的构架,其斗栱的横向构件应与柱生起线平行;斗栱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

    2 昂嘴、栱瓣、栱眼、斗、耍头等构件,应符合原状和设计要求。

    3 斗栱安装及其构件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2.3的规定。

表9.2.3 斗栱安装及其构件尺寸的允许偏差 (mm)

9.2.4 木构架或斗栱的连接装配,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收:

    1 木构架构件之间榫卯缝隙不得大于5mm。当有新添的铁件时,应按设计要求配齐。

    2 斗栱构件之间榫卯缝隙不得大于1mm,暗销应配齐。

    3 原有构件榫卯不合规制部分可按设计要求检查。

9.2.5 椽的安装、修配和更换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椽的安装式样、数目,应符合原状或设计要求。

    2 当椽头有卷杀时,其卷杀应符合原状或设计要求。

    3 椽条尺寸及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2.5的规定。

表9.2.5 椽条尺寸及其安装偏差的允许偏差 (mm)

9.2.6 修配和更换各种构件的木材,其含水率应符合本标准第7.2.4条的要求。木材的树种,除设计另有规定外,应与原件相同。在施工中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时,应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应有记录。

9.2.7 新更换的承重木构件及斗栱,其用料质量的检查验收,应按本标准第7.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9.2.1~9.2.4 有关木构架、斗棋的安装及其新配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编制组做如下核查后确定:
    1 与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有关项目的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与必要的协调。
    2 对过去使用的若干相对允许偏差,作了对构件承载能力影响的综合验算,并在此基础上,补充了对最大负偏差的控制,以确保安全。
    3 对需要考虑相关问题的允许偏差,作了取值上的协调,以防止出现矛盾。
9.2.5 本条规定中的椽包括飞椽。对椽条尺寸及其安装的允许偏差,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制定的。
9.2.6 本标准第9.2.2条、第9.2.3条及第9.2.5条的验收工作中,均应检查木材的材质与含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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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标准 GB/T5016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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