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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古建筑木结构防腐、防虫处理措施
A.0.1 古建筑木结构使用的防腐、防虫药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材防腐剂》GB/T27654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防腐、杀虫,或对害虫有驱避作用,且药效高而持久;
2 应对人畜无害,不应污染环境;
3 应对木材无助燃、起霜或腐蚀作用;
4 应无色或浅色,并对油漆、彩画无影响。
A.0.2 古建筑木结构的防腐防虫药剂、防腐剂载药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腐木材的使用分类和要求》GB/T27651的规定。防腐剂表层透人深度宜根据木材树种及生物危害程度确定。当用桐油作隔潮防腐剂时,宜添加5%的三氯酚钠或菊酯,亦可添加现行国家标准《木材防腐剂》GB/T27654中的其他防腐剂。当需用熏蒸法进行防腐处理时,可采用氯化苦作为防腐、杀虫的熏蒸剂。
A.0.3 古建筑木柱的防腐或防虫,应以柱脚和柱头榫卯处为重点,并应采用下列方法进行防腐、防虫处理:
1 不落架工程的局部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脚表层腐朽的处理,应剔除朽木后,用高含量水溶性浆膏敷于柱脚周边,并围以绷带密封,使药剂向内渗透扩散。
2) 柱脚心腐的处理,可采用氯化苦熏蒸法。施药时,柱脚周边必须密封,药剂应能达柱脚的中心部位。一次施药,其药效可保持(3~5)年,需要时可定期换药。
3) 柱头及其卯口处的处理,可将浓缩的药液用注射法注入柱头和卯口部位,让其自然渗透扩散。
2 落架大修或迁建工程中的木柱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2 落架大修或迁建工程中的木柱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继续使用旧柱或更换新柱,均宜采用浸注法进行处理。
2) 一次处理的有效期,应为50年。
A.0.4 古建筑木结构中檩、椽和斗栱的防腐或防虫,宜在重新油漆或彩画前,采用全面喷涂方法进行处理。对于梁枋的榫头和埋入墙内的构件端部,尚应采用刺孔压注法进行局部处理。对于落架大修或迁建工程,其木构件的处理方法应按本标准第A.0.3条第2款执行。
A.0.5 屋面木基层的防腐和防虫,应以木材与灰背接触的部位和易受雨水浸湿的构件为重点,并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 对望板、扶脊木、角梁及由戗等的上表面,宜采用喷涂法处理;
2 对角梁、檐椽和封檐板等构件,宜采用压注法处理。
A.0.6 古建筑木结构中小木作部分的防腐或防虫,应采用速效、无害、无臭、无刺激性的药剂。处理时可采用下列方法:
1 门窗部分可采用针注法重点处理其榫头部位,并可用喷涂法处理其余部位。新配门窗材,当为易虫腐的树种时,应采用压注法处理。
2 天花、藻井下表面宜采用熏蒸法处理;上表面宜采用压注喷雾法处理。
3 对其他做工精致的小木作,宜采用菊酯或加有防腐香料的微量药剂以针注或喷涂的方法进行处理。
条文说明
A.0.1 本条对古建筑使用的防腐杀虫剂所提出的基本要求,是在一般木结构处理要求的基础上加以补充的。主要有两点:
一是药效的保持期问题。由于古木的文物价值高而又不易处理,故要求一次施药后能在相当长时间内保持稳定的药效。但因限于过去在这方面所做的工作甚少,在条文中仅作原则性的规定。
二是药剂的化学副作用问题。由于文物部门对使用药剂最担心的就是它对古木表层会有不良的影响。因此,条文要求药剂处理不致引起木材表面颜色的明显改变,也不致对油漆和彩画产生有害的反应作用。这虽属对药剂选用的要求,但更重要的是在研制药剂过程中便应充分考虑这个问题。否则,所生产的药剂,即使防治效果再好,也不允许用于古建筑木构件。
A.0.2 木材的防腐效果主要取决于木材防腐剂种类和木材载药量。国家标准《木材防腐剂》GB/T27654-2011和《防腐木材的使用分类和要求》GB/T27651-2011中对木材防腐剂和载药量的具体规定经过大量试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的,与国际木材防腐技术前沿相一致,符合我国当前木材防腐的发展需要。
另外,还对使用桐油作了应添加五氯酚钠或菊酯的规定。因为试验表明,桐油本身无防腐效力。它对木材的保护是通过隔潮起到一些作用。为了确保木材不受菌、虫危害,宜在桐油中添加油溶性防腐剂。
A.0.3~A.0.6 由于古建筑情况复杂,不可能全面概括,故执行时,尚应从实际出发,根据残损的现状与试处理的效果,作进一步的设计。
另外,应指出的是,为在不落架情况下,对古木构件的心腐、心蛀进行有效的处理,较好的方法是熏蒸法。为此,增加了防腐、杀虫效果较佳的氯化苦作为熏蒸剂;它原是一种粮食保存常用的药剂,因兼有防霉腐效力,而被苏联引用于工程上,后经西方各国大量验证确认:它能吸附于木材内层长达(7~15)年之久。因此,适合于不宜使用加压灌注法施工的古木构件中;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施药过程中,若构件周边密封不严,将有刺激性气味逸出,故在通风不良的场所宜慎用。另外,若用于重要构件中,尚宜每隔(3一5)年补药一次,以保持药效的稳定。至于一般构件可视构件具体状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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