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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古建筑木结构防雷措施
C.0.1 古建筑木结构的防雷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将国家级重点保护的古建筑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将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古建筑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对其他古建筑,可根据其文物价值与雷害后果按以上规定执行。当确定古建筑群的防雷类别,各建筑物的保护级别不同时,应以其中最高一级的建筑物为依据。
C.0.2 下列情况的古建筑木结构有可能遭受雷击,应采取必要的防雷措施:
1 屋顶或室内有大量金属物;
1 屋顶或室内有大量金属物;
2 建筑物特别潮湿;
3 位于土壤高低电阻率分界处;
4 靠近河、湖、池、沼或苇塘;
5 位于地下水露头处或有水线、泉眼处;
6 山区、森林地区或有金属矿床地区;
7 旷野中的突出建筑物;
8 靠近铁路线、铁路交叉点和铁路终端;
9 附近有特高压架空线路或较集中的地下电缆;
10 位于山谷风口或土山顶部;
11 雷电活动频繁地区;
12 曾经遭受雷击的地区。
C.0.3 古建筑木结构装设防雷装置,应经专项论证。当确需装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感应的装置;
2 应对雷击时所产生的接触电压、跨步电压和各种架空线路引来的危害采取防护措施;
3 当古建筑内部有大型金属构件或存放有金属物体、金属设备时,尚应对雷击后所产生的电磁感应的影响采取防护措施。
C.0.4 古建筑木结构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当对古建筑防雷有专项要求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GB51017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古建筑木结构上部的宝顶、尖塔、吻兽、塑像、宝盒以及斗棋下的防鸟铁丝网等金属物体与部件,均应与防雷装置可靠地连接;
2 接闪器和引下线沿古建筑轮廓的弯曲,应保证其弯曲段开口部分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其弯曲段全长的1/10,并不得弯折成直角或锐角;
3 不得在古建筑木结构屋顶安装各种天线;
4 古建筑木结构的门窗宜安装金属纱窗、纱门或较密的金属保护网,并应可靠地接地;三类防雷古建筑宜安装玻璃门窗。
C.0.5 当古建筑木结构附近有高大树木时,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1 在树顶装避雷针,沿树干敷设引下线,下部埋设接地装置;
2 枯朽树木的洞穴采用灰膏封堵严密,防止积水,导致树木接闪;
3 树木本身或根部不得缠绕钢筋,并不在树下堆放大量金属物体;
4 古建筑周围栽种树木时,树干距建筑物不小于5m,树冠距建筑物不小于3m。
C.0.6 古建筑木结构防雷工程的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GB51017的规定。
C.0.7 对古建筑木结构的防雷装置,日常的检查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立检查制度,宜每隔半年或一年定期检查一次;也可安排在台风或其他自然灾害发生后,以及其他修缮工程完工后进行。
2 检查项目应包括防雷装置中的引线、连接和固定装置的联结,不得断开、脱落或变形;金属导体不得腐蚀;接地电阻工作应正常。
3 在防雷装置安装后应防止各种新设的架空线路,当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时,应与防雷装置系统相交叉或平行。
条文说明
C.0.1 为了合理地采取必要的防雷措施,应根据雷害的后果对古建筑进行分类。本条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将古建筑分为三类,并分别采取恰当的措施,既起到保护的作用,又有较好的技术经济效果。
C.0.2 雷击建筑物,不仅与当地雷电活动出现频次有关,而且还与建筑物所处的位置、地质、地形等因素有关。既有建筑物本身构造的原因,也有外部的原因。雷电并不限于只袭击高大建筑物,有时,也袭击低矮建筑物。因此,需总结其规律性。根据多年积累的资料所做的分析表明,在本条所列的12种情况下,古建筑有可能遭受雷击,应引起保护工作的注意。
C.0.3 对古建筑是否应当安设防雷装置,至今仍有很大的争执。因此,本条要求“应经专项论证”。但若确认有必要,则应按本标准规定的基本要求进行设置。
这里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多年来不少地区因雷击造成的事故时有所见,因此,对古建筑防雷问题不能持听其自然的态度,而应加以认真对待。
C.0.4 古建筑的防雷设计,在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规定的前提下,往往还会遇到不少涉及古建筑专门要求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还有必要同时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GB51017及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作出全面的防雷设计。
C.0.5 古建筑附近,若有较高大的树木,便易引来雷击,往往沿树木穿人室内,导致烧毁建筑物和易燃物体。树木引来雷击,还易产生电磁感应而导致反击或人身伤亡。因此,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在采取防雷措施的同时,也应对树木采取相应的措施。
C.0.6 原规范对古建筑防雷只有设计的内容。此次修订根据国家标准《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GB51017-2014的要求,其施工、验收的规定适用于本标准防雷修缮工程。
C.0.7 为保证古建筑防雷装置的安全、有效和耐久而采取的极其重要的措施。倘若年久失检、失修,不仅会使防雷装置残损不堪,失去应有的作用,而且还会给建筑物造成意外的损害。因此,需建立经常性的检查和维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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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木构架工程的验收
- 9.3 相关工程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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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B 古建筑木结构防火措施
- 附录C 古建筑木结构防雷措施
- 附录D 变形监测要求
- 附录E 温湿度监测要求
- 附录F 木构架承载能力验算
- 附录G 振动对上部结构影响的鉴定
- 附录H 古建筑木结构基本自振周期的近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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