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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古建筑地面的翻修,应先测绘出甬路、散水和海墁的铺墁形式,各部位的高程、排水方向、坡度与面层做法。
8.1.2 古建筑雨水沟的维修,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外,尚应做出排水坡度。
8.1.3 古建筑外围院面铺装和路面维修时,不得湮没土衬石、砚窝石和牌楼散水等。
条文说明
8.1.1 古建筑地面形制很多,一般庭院地面可分散水、甬路、海墁三部分。散水是围绕台基的一圈地面,由于它承受屋檐滴水与向外排水作用,其宽度要根据檐出尺度而定(清《工程做法》规定为0:8:1)散水里棱与土衬金边等高,外口裁牙子砖,需做出泛水,以免积水。甬路为中间略高,使水向两侧分流的弧形走道。有殿式、大式、小式等做法,修缮时不得改变原有形制。甬路两旁的海墁高程需低于甬路与散水的牙子砖,修缮时应考虑全院的排水方向,在排水沟眼附近还应加大坡度。
古建筑室内地面高程也有特殊的要求。由于地面坡度的各种规定久已失传,后世修缮时往往以取平的方法摱室内地面,造成柱础与地面不能接平的毛病,因此在翻地面时需先测高程制出现状图,以利正确的设计与施工。
8.1.2 古建筑雨水沟的及时疏浚是减少地面湿度,延长建筑寿命的重要措施。结合水沟内阴暗潮湿的具体情况,为了把暗沟修得延年并防止渗水,在不影响古建筑观瞻、结构构造与环境风貌的情况下,明确了沟帮、沟底可用水泥砂浆垒砌与勾缝。
8.1.3 鉴于古建筑周围路面越修越高,致使古建筑落于洼地之中,既影响古建筑风貌,又有损建筑寿命,本条规定了修筑路面时不准提高路面高程,不准湮没建筑的土衬石与散水坡,不准湮没台阶的砚窝石(最下端的踏跺),不准湮没牌楼、石狮或其他陈设底座的散水,以免在城市建设与路面养护中把古建筑陷入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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