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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抗震鉴定
6.6.1 古建筑木结构的抗震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古建筑木结构均应进行抗震构造鉴定。
2 在表6.6.1规定范围的建筑,应对其主要承重结构进行截面抗震验算。
表6.6.1 古建筑需作截面抗震验算的范围
注:括号内加速度值的取用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执行。
6.6.2 对下列情况,宜进行抗震变形验算:
1 8度Ⅲ、Ⅳ类场地及9度时,基本自振周期T1不小于1s的单层木构架建筑。
2 8度及9度时,500年以上的建筑,或高度大于15m的多层木构架建筑。
3 对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古建筑,其抗震鉴定应经专项论证。
6.6.3 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抗震构造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和7度的建筑,应按本标准第6.2~6.4节的规定进行鉴定。凡存在未修复残损点的木构架构件和连接,应被判为不符合抗震构造要求。
2 对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时的建筑,除应按本条第1款鉴定外,尚应按表6.6.3的规定进行鉴定。
表6.6.3 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的古建筑木结构抗震构造鉴定要求
注:表中B为墙厚,当墙厚上下不等时,按平均值采用。
6.6.4 古建筑木结构抗震能力的验算,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进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截面抗震验算中,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的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α1——相应于结构基本自振周期T1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确定;
Geg——结构等效总重力荷载。对坡顶房屋取1.15GE;对平顶房屋取1.0GE;对多层古建筑取0.85GE;GE为房屋总重力荷载代表值;对单层坡顶房屋FEK作用于大梁中心位置;
FEK——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的标准值。对多层古建筑FEK的分配,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确定。
2 结构基本自振周期T1,宜根据实测值确定。当符合本标准附录H规定的条件时,也可按本标准附录H的经验公式确定。
3 木构架承载力的抗震调整系数γRE可取0.8。
4 计算木构架的水平抗力,应计入梁柱节点连接的有限刚度。
5 抗震变形验算中,在罕遇地震作用下,木构架的位移角限值 (θP)可取1/30。
6.6.5 古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收集利用建筑残损点的勘查资料;当资料不全或勘查后已经修缮时,应进行必要的补测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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