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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焚烧厂的建设应满足城乡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要求;利用热能发电的,接入电力系统应符合地区电网的发展规划;利用焚烧厂热能的供热工程宜符合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
3.0.2 焚烧厂系统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2的规定,并应配置飞灰输送处理系统、仪表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物流及物料计量系统,以及辅助燃烧系统、助燃燃料供应系统、压缩空气系统和化验系统。
3.0.3 当焚烧厂附近有长期稳定热(冷)用户时,焚烧厂应优先采用热(冷)电联产的热能利用方式。
3.0.4 焚烧热能发电宜优先向电网输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接入系统,应根据规划容量、单机容量、输电方向和送电距离,按简化电网结构、减少电压等级及出线回路数、降低网损、方便调度运行及事故处理等原则进行设计,并应满足当地电网的要求。
3.0.5 生活垃圾与其他固体废物混烧的焚烧厂,设计入厂的其他固体废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有关规定。
3.0.6 改建和扩建焚烧厂宜结合原厂总平面布置、设备布置及原有建(构)筑物的特点统筹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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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5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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