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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电能量计量


11.15.1 电能计量系统的基本要求和设置原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能量计量系统设计规程》DL/T 5202和《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的有关规定。
11.15.2 关口计量点计量装置宜配置相同型号的主、后备双表,主、后备双表应具有脉冲和数据通信输出接口。关口计量装置应采用电子式。考核点计量装置应按单表配置。发电厂内部考核用计量装置宜采用电子式,可与满足测量精度要求的智能仪表综合保护合用。
11.15.3 电能量处理器应接收关口表的电能量数据,对电能量数据分时段进行累计、存储和预处理,并应按照要求的通信规约和通信方式将原始电能量数据传送到调度端。电能量处理器应具有当地显示功能和数据接口。
11.15.4 电能计量装置工作电源应取自UPS或直流系统,并应能送出电源故障信号。
11.15.5 I、II、皿类电能计量装置宜具有电压失压计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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