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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照明系统
11.9.1 焚烧厂主要生产和辅助厂房建(构)筑物的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和《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 5390的有关规定。办公楼、食堂、宿舍楼等附属建(构)筑物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的有关规定。
11.9.2 焚烧厂的照明应有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两种供电网络,正常照明网络电压应为380/220V,应急照明网络应为380/220V(交流供电)或220V(直流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照明电源应由动力和照明网络共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厂用变压器供电。
2 当全厂未设置可靠的交流保安电源时,正常/应急直流照明应由直流系统供电。应急照明与正常照明可同时点亮,正常时由低压380V/220V厂用电源供电,事故时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焚烧厂中央控制室的应急照明,除长明灯外,可正常时由380V/220V厂用电源供电,事故时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
3 宜在焚烧主厂房应急照明切换柜内设置集中逆变装置,保证对外输出交流电源。主厂房应急照明切换柜应从外部引入一路交流和一路直流电源,并能自动切换。
4 当全厂设置了可靠的保安电源时,中央控制室及柴油发电机房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其他场所的应急照明应按保安负荷供电。
5 焚烧厂房的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间以及远离焚烧主厂房的重要工作场所的应急照明,可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
6 生产车间内安装高度低于2.2m的照明灯具宜采用24V电压供电。当采用220V供电时,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
7 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24V;在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金属接地面上工作时,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12V。
11.9.3 烟囱、高建(构)筑物障碍标志灯的装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 5390、《烟囱工程技术标准》GB/T 50051及当地航空部门的有关规定。
11.9.4 照明灯具应按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和使用要求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潮湿场所应采用具有相应防护等级的防水灯具;
2 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的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成的密闭式灯具;当采用开启式灯具时,各部分应有防腐蚀和防水措施;
3 高温场所宜采用散热性能好、耐高温的灯具;
4 多尘埃的场所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X的灯具;
5 装有大型桥式吊车等振动较大场所使用的灯具,应有防振和防脱落措施;
6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7 垃圾储坑、垃圾卸料平台、运渣通道及汽机间运转层等高大厂房,可采用方便检修的可升降式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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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工程施工及验收
- 20.1 一般规定
- 20.2 施工及验收
- 20.3 竣工验收
- 附录A 检修配电箱装设地点和数量
- 附录B 焚烧厂常用厂用电负荷分类和特性
- 附录C 焚烧厂设计厂用电率估算方法
- 附录D 主要检测与报警项目
- 附录E 焚烧厂主要房间设计室内空气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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