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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环境保护


19.2.1 焚烧厂烟气中污染物的分类可按表19.2.1执行。
19.2.2 焚烧厂各种污染物设计排放限值和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工艺方案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规定。
19.2.3 焚烧厂应对厂内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妥善管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的有关规定。
19.2.4 焚烧厂的噪声治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对建筑物的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
19.2.5 焚烧厂应对噪声源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对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采取隔声、消声、隔振、吸声等治理措施。
19.2.6 焚烧线运行和停止运行期间,应有防止恶臭扩散到周围环境中的措施。焚烧厂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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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5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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