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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通风
16.3.1 焚烧厂各类建筑及车间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余热和余湿均较大的车间,通风量应按排除余热或余湿所需空气量中的较大值确定。
2 对有可能放散有毒有害气体的车间,应优先选用局部排风排除有毒有害气体。不能采用局部排风的车间,全面通风的换气次数应能满足室内有毒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的要求,室内空气不得再循环。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当通风房间的相邻房间空气环境较为恶劣或通风房间内设备有防尘要求时,宜采用正压通风,进风口应设过滤器。
16.3.2 焚烧炉一次风吸风口应设置于垃圾池间,垃圾池间还应设置应急排风除臭系统。应急排风除臭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排风总排风量可按垃圾池间1个~3个卸料门全开启时门洞截面风速维持0.5m/s~0.8m/s计算,并应使卸料门全部关闭时垃圾池间维持20Pa~50Pa的负压;
2 排风管道、风机、除臭设备等应具有防腐性能;
3 垃圾池间排风口宜沿垃圾池间长度方向多点均匀布置,连接排风口的排风管设计应使各排风口排风量分配均匀;
4 除臭工艺应适应垃圾池间气体的高湿度特性和间歇运行的特点;
5 臭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有关规定。
16.3.3 渗沥液沟道间和集液池所在空间应设排风系统,当空间封闭无对外进气口时应设送风系统,送、排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工况下系统排风量应按空间换气次数6次/h与稀释有害气体至最大允许浓度的小时换气量取大值计算,系统送风量宜按维持房间压力-20Pa~-10Pa计算;
2 渗沥液沟道间应设事故通风,事故通风量应按空间换气次数12次/h计算;
3 正常工况下的送、排风机均应设置备用。
16.3.4 渗沥液导排沟和集液池所在封闭空间应设置可燃气体在线监测报警装置,可燃气体报警浓度设定值不应大于空气中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体积分数)的25%。报警时应同时启动常用及备用送、排风机,直至报警装置停止报警。送、排风机及封闭空间内其他电器均应选用防爆型。
16.3.5 焚烧间、汽机间、烟气净化间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2 焚烧间、烟气净化间宜按排除余热计算通风量,可利用焚烧炉二次风排除部分余热;
3 汽机间宜按排除余热和余湿中较大值计算通风量。
16.3.6 渣池间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机械通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封闭的渣池间,可设置全面排风系统,排风口应设置在每条焚烧线出渣口上部,换气次数不宜小于5次/h;
2 对于半封闭的渣池间,宜设置局部排风系统,排风罩宜尽可能靠近每条焚烧线出渣口处,排风量应有效控制落渣造成的扬尘和水雾散发;
3 宜设置除尘除臭装置,对渣池间排出的气体处理后排放;可将排风口接至垃圾池间。
16.3.7 其他辅助建筑的通风设计应设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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