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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垃圾储存


7.3.1 焚烧厂应设置垃圾池间储存进厂垃圾,垃圾池间应满足垃圾沥水、储存和匀化的要求;带有生活垃圾预处理系统的焚烧厂,宜分别设置原生垃圾池间和处理后的成品垃圾池间。
7.3.2 垃圾池间总有效容积可按5d~7d额定垃圾焚烧量确定。垃圾池间净宽度不应小于抓斗最大张开尺寸的2.5倍。
7.3.3 垃圾池间底部宜有不小于1%的渗沥液导排坡度,坡向一侧的渗沥液导排口。
7.3.4 垃圾池间渗沥液收集导排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渗沥液导排口宜设在垃圾池间侧墙底部,并沿侧墙均匀布置;
    2 垃圾渗沥液收集沟道间应设置可燃气体在线报警系统和通风系统,在线报警和通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6.3.4条的有关规定;
    3 应设置渗沥液导排口和导排沟的人工清理通道及冲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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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5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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