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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暖通消防


17.5.1 垃圾池间、蓄电池室、渗沥液收集区域、调压站、油泵房不得采用明火及电热供暖。
17.5.2 与防排烟无关的通风及空调设备应与火灾报警系统联锁,出现火警时应能够立即停运。
17.5.3 空调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风机联锁,并应设置超温断电保护信号。
17.5.4 通风及空调系统的风道及附件宜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道及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制作。
17.5.5 暖通管道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胶粘剂,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17.5.6 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独立的风机房内,且加压送风机和排烟风机不应共用机房。
17.5.7 垃圾池间应设置火灾时防止烟气外逸的排烟系统,系统排烟量应按垃圾池间换气次数1次/h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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