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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交流厂用电系统
11.4.1 高压厂用电的电压等级宜与发电机电压相同,可采用6kV或10kV,中性点接地方式应与发电机中性点接地方式一致。低压厂用电的电压宜采用380V动力与照明网络共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
11.4.2 高压厂用母线应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接于每段高压母线的垃圾焚烧炉的台数不宜大于2台。
11.4.3 厂用备用电源的引接方式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发电机出口装设断路器且机组台数为2台及以上时,可将机组之间对应的高压厂用母线设置联络,互为备用或互为事故停机电源;
2 当无发电机母线时,应从高压配电装置母线中电源可靠的最低一级电压母线引接,并应保证在全厂停电情况下,能从电力系统取得足够的电源;当有发电机电压母线时,宜由该母线引接1个备用电源;
3 当技术经济合理时,专用备用电源也可从外部电网引接;
4 接有I类负荷的高压和低压厂用母线,宜设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采用专用备用方式时应装设自动投入装置;备用电源采用互为备用方式时,宜手动切换;
5 接有II类负荷的高压和低压厂用母线,备用电源宜采用手动切换方式;
6 皿类用电负荷可不设备用电源。
11.4.4 低压厂用母线应采用单母线接线,且在低压厂用母线上接有汽轮发电机、焚烧锅炉的I类负荷时,宜按焚烧锅炉或汽轮发电机对应分段,且低压厂用电应与高压厂用电分段一致。
11.4.5 按焚烧锅炉或汽轮发电机分段的低压厂用母线,其工作变压器应由对应的高压厂用母线段供电。
11.4.6 发电机与主变压器为单元连接时,厂用分支上应装设断路器。
11.4.7 户内安装的厂用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
11.4.8 低压厂用备用电源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低压厂用备用电源采用专用备用变压器,低压厂用工作变压器数量为8台及以上时,可增设第2台低压厂用备用变压器;低压厂用备用变压器的容量,应与最大一台低压厂用工作变压器容量相同;
2 当低压厂用变压器成对设置时,互为备用的负荷应分别由2台变压器供电,2台变压器之间不应装设自动投入装置。
11.4.9 低压厂用变压器接线组别的选择,应使厂用工作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相位一致。低压厂用变压器接线组别宜采用“D,yn”。
11.4.10 高低压厂用电源的正常切换宜采用手动并联切换。当采用手动并联切换时,应在确认切换的电源合上后,联动切除被切换的电源。高压厂用电源与备用电源的切换操作可设置同期闭锁。
11.4.11 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用的电动机应分别连接到与其相对应的高压和低压厂用母线上。互为备用的重要负荷,可采用交叉供电的方式。对于工艺流程上有顺序联锁要求的I类电动机,应接于同一电源通道上。
11.4.12 检修配电箱的装设地点和数量可按本标准附录A确定,电焊机的最大引线长度可按50m配置。有粉尘的环境不宜设在车间内部,可设在相邻的安全场所。
11.4.13 焚烧厂应设置固定的交流低压检修供电网络,并应在检修现场装设检修电源箱。在主厂房内的检修配电箱中,其回路数不应少于4回;检修电源箱应设置漏电保护,当馈线回路数在4回及以上时,宜在每回路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11.4.14 焚烧厂常用厂用负荷的分类和特性宜按本标准附录B的有关规定执行。
11.4.15 负荷计算可采用换算系数法或轴功率法。
11.4.16 焚烧厂设计厂用电率可按本标准附录C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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