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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工业电视系统


12.12.1 焚烧厂的重要生产区域应设置工业电视系统。工业电视系统的功能宜包括实时监控、动态存储、实时报警、历史画面回放、网路传输等。
12.12.2 焚烧厂工业电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标准》GB/T 50115的有关规定。
12.12.3 焚烧厂工业电视系统的监视范围宜包括垃圾卸料平台、垃圾池、焚烧炉料斗、焚烧炉炉膛火焰、汽包水位、出渣口、灰渣堆放与输送、烟囱排烟、汽机间、除氧间、除盐水制备间、高/低压配电间、综合泵房、油库油泵房、天然气调压站、渗沥液处理站等。
12.12.4 工业电视系统显示装置可根据不同的监控室进行设置。中央控制室宜采用液晶(LCD)拼接屏、等离子(PDP)拼接屏或数字光学处理(DLP)拼接屏进行监视,垃圾吊控制室、渣吊控制室、渗沥液处理站控制室等辅助车间宜采用液晶(LCD)显示器进行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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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5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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