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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控制方式及自动化水平


12.2.1 焚烧厂的控制方式宜采用焚烧锅炉、汽轮发电机、烟气净化系统、电气系统集中控制。
12.2.2 焚烧厂应有较高的自动化水平,运行人员应能在少量就地操作和巡回检查配合下,在中央控制室实现对焚烧锅炉、汽轮发电机组、烟气净化设备、公用及辅助设备、电气设备等的启动、停止、运行工况监视和调整,以及异常工况下的事故处理。
12.2.3 根据焚烧厂集中监视管理、分散控制的控制方式,其主要控制系统宜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
12.2.4 自动燃烧控制系统(ACC)可独立设置,但应与焚烧厂主要控制系统通信,实现集中监控。
12.2.5 烟气净化控制系统宜纳入焚烧厂主要控制系统。
12.2.6 油库油泵房、循环水泵房、综合水泵房宜采用远程I/O或硬接线的方式,纳入焚烧厂主要控制系统。
12.2.7 对焚烧厂公用和辅助设备,可采用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控制,但重要信息应以通信或硬接线方式传送至焚烧厂主要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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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5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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