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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焚烧厂常用厂用电负荷分类和特性







    注:
    I类负荷:短时停电可能影响人身或设备安全,使生产停顿、垃圾处理量或发电量大量下降的负荷。
    II类负荷:允许短时停电,但停电时间过长,有可能损坏设备或影响正常生产的负荷。
    Ⅲ类负荷:长时间停电不会直接影响生产的负荷。
    0I类负荷:在机组运行期间以及停运过程中,甚至停运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应由UPS连续供电的负荷,即交流不停电负荷。
    0II类负荷:在机组失去交流厂用电后,重要自动控制失灵或推迟恢复供电,为保证机炉安全停运,避免主要设备损坏,应在停电时继续由直流电源系统供电的负荷,即直流保安负荷。
    0Ⅲ类负荷:在机组失去交流厂用电后,为保证机炉安全停运,或者为了防止危及人身安全等原因,应在停电时继续由交流保安电源供电的负荷,即交流保安负荷。
    连续:指每次连续带负荷2h以上者。
    短时:指每次连续带负荷2h以内、10min以上者。
    断续:指每次使用从带负荷到空载或停止,反复周期地工作,每个工作周期不超过10min。
    经常:指与正常生产过程有关的,一般每天都要使用的电动机。
    不经常:指正常不用,只是在检修、事故或机炉启停期间使用的电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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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5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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