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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飞灰收集、输送与处理系统


10.8.1 焚烧飞灰的产生量应根据垃圾成分、焚烧工艺、烟气净化系统物料投入量和垃圾焚烧量进行预测,并以此作为飞灰收集、输送、暂存和处理系统设计的依据。
10.8.2 焚烧厂的飞灰储存和运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55012的规定,并应在飞灰输送设备上设置飞灰取样口。
10.8.3 飞灰收集、输送与暂存应采取防止空气进入和飞灰结块的措施。
10.8.4 飞灰暂存储仓有效容量宜不小于3d的飞灰产生量;储仓应设置料位指示与收尘设施;储仓排灰口宜设置防扬尘设施。
10.8.5 焚烧厂的设计和建设应包括飞灰处理设施,其处理方式可在下列方式中选择:
    1 运往危险废物处理厂处理;
    2 对飞灰进行稳定化处理后,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规定的条件下,送往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飞灰填埋专区处置;
    3 对飞灰进行二噁英、氯和重金属脱除处理后综合利用。
10.8.6 飞灰稳定化处理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飞灰稳定化设施宜靠近飞灰暂存储仓设置;
    2 飞灰稳定化设备应包括物料输送、物料称重及定量给料和物料混炼设备;
    3 应设置飞灰稳定化物养护、待检暂存场地,养护、暂存场地应具有防雨防渗功能,场地面积应满足养护或待检暂存的要求;
    4 飞灰稳定化物宜采用大尺寸包装袋包装,包装袋尺寸应便于后序填埋处置工艺的实施;
    5 应设置飞灰稳定化物采样、制样设备以及不合格品的再处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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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5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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