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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空气调节


16.4.1 焚烧厂主控楼内集中分布的空调房间宜设置集中或半集中式空调系统,分散布置的空调房间可设置单元式空调。
16.4.2 焚烧厂空调冷源应根据集中空调系统的冷负荷,结合全厂可用冷却水源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工业水或工业循环水供水条件和水质符合要求,且水源能够保证连续供给时,应优先作为冷却水源。
16.4.3 电子设备间、中央控制室应按全年性空气调节系统设置空气处理设备,并宜设置备用。天平间、精密仪器室、热计量室等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16.4.4 中央控制室相对室外应维持5Pa~10Pa的正压,垃圾抓斗起重机控制室相对室外应维持10Pa~15Pa的正压。
16.4.5 厂区集中空调制冷站应靠近主控楼、办公中心等冷负荷较大的区域。
16.4.6 厂区内的空调负荷计算及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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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5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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