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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焚烧厂接入系统,应根据焚烧厂规划容量、单机容量、输电方向和送电距离及当地电网规划要求,按简化电网结构及电厂主接线、减少电压等级、降低网损、方便调度运行及事故处理等原则进行设计,并应满足当地电力公司对接入系统设置的要求。
11.1.2 焚烧厂宜接入110kV及以下电力系统,必要时也可接入220kV电力系统。
11.1.3 焚烧厂电气设备选型应符合火力发电厂电气设备选型的相关规定。
11.1.4 焚烧厂的电气设备及系统节能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节能设计规范》GB/T 51106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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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5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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