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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热能利用


9.6.1 焚烧厂的热能利用方案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利用焚烧热能发电的焚烧厂应优先将产生的电能接入附近电力网;
    2 焚烧厂内用热宜优先利用厂内余热;
    3 可采取提高垃圾发电量和降低厂用电率的措施。
9.6.2 采用热电联产的焚烧厂,热能利用方案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合理确定供热范围和供热介质。
    2 应对供热范围内的用热需求进行现状调查和近、远期发展预测,在此基础上确定近、远期热能利用方案。民用供热宜优先采用供热和供冷相结合的热能利用方案。
    3 当采用热水作为供热介质时,宜在焚烧厂内设置汽水换热站,换热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标准》CJJ/T 34的有关规定。
    4 当采用蒸汽作为供热介质时,宜设置凝结水回水管网。蒸汽管网和凝结水回水管网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标准》CJJ/T 34、《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CJJ/T 104以及《城镇供热直埋热水管道技术规程》CJJ/T 8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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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5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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