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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建筑节能


14.4.1 焚烧厂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采光设计时,应根据地区光气候特点,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考虑充分利用天然光;
    2 在满足天然采光与通风要求的情况下宜减少外窗面积;
    3 开启频繁的主控楼外门,严寒地区应设置门斗,寒冷地区可设置门斗或采取其他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
14.4.2 焚烧厂的建筑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的有关规定。综合主厂房与其他生产、设备用房等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的有关规定;办公楼、食堂、门卫等附属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宿舍楼等附属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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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5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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