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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余热锅炉


9.2.1 余热锅炉额定出力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额定垃圾处理量的确定应符合本标准第5.1.1条的规定;
    2 设计垃圾低位热值应根据焚烧厂服务范围内生活垃圾低位热值现状及预测增长规律确定;
    3 余热锅炉设计热效率应根据锅炉制造商提供的数据确定,无锅炉制造商数据的可按经验数据在78%~83%内取值。
9.2.2 垃圾焚烧余热锅炉设计蒸汽参数应根据焚烧厂热能利用方案及热用户需求确定。
9.2.3 余热锅炉应选用自然循环式锅炉,锅炉受热面布置方式应避免或减少垃圾焚烧烟气对锅炉受热面的冲刷、高温和低温腐蚀以及管束积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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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5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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