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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水处理系统


13.2.1 生活给水采用自备水源制备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水质要求。
13.2.2 垃圾焚烧锅炉给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T 12145的有关规定。
13.2.3 焚烧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和《发电厂化学设计规范》DL5068的有关规定。
13.2.4 循环水补充水原水处理系统的工艺流程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工艺生产要求与浓缩倍数确定。
13.2.5 敞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水质应根据设备冷却水水质要求确定。循环冷却水水质应符合表13.2.5的规定。
13.2.6 直接补入循环水系统的再生水水质指标应符合表13.2.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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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5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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