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3 厂址选择
3.0.1 厂址选择应符合自然环境条件、资源条件、工业布局、物料运输方式、安全生产等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工业园区规划的要求。
3.0.2 厂址选择应避开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及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宜避开易引起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生态脆弱区、固定半固定沙丘区,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的有关规定。
3.0.3 厂址选择应利用荒山劣地、滩涂,不应对现有土地和植被的水土保持功能造成破坏。
3.0.4 下列地段和地区严禁选为厂址: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 采矿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界限内;
3 爆破警戒范围内。
3.0.5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
1 全新世活动断裂和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
2 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保护区域内;
3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
4 存在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5 对飞机起落、雷达导航、电台通信、军事设施、电视传播、气象探测和地震检测,以及天文观测等有影响的范围内。
3.0.6 厂址选择应对原料、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运出的方向、环境保护、建设条件等进行调查研究,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厂址宜临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并应满足物料运输方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3.0.7 厂址应选择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及潮涌危害的地区。当条件受限时,应采取防洪、排涝措施,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3.0.8 工矿企业防洪等级应根据企业规模划分,各等级的划分及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3.0.9 交通运输设施、动力公用设施、废物堆场、环境保护工程及施工基地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厂址选择应有利于与邻近企业和城镇在生产、废物加工、交通运输、动力公用、维修服务、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3.0.10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环境地质条件。
3.0.11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及生产所需的用水量和用电量条件,高耗能企业宜临近水源及电源选址。
3.0.12 厂址选择应符合节约用地要求,近期建设应有满足企业建设所需的场地面积,远期建设宜根据企业发展规划的需要留有发展余地。
3.0.13 厂址不宜选择在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专用通道范围内,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的有关规定。
3.0.14 在湿陷性黄土和膨胀土地区建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50025和《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50112的有关规定。
3.0.2 厂址选择应避开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及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宜避开易引起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生态脆弱区、固定半固定沙丘区,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的有关规定。
3.0.3 厂址选择应利用荒山劣地、滩涂,不应对现有土地和植被的水土保持功能造成破坏。
3.0.4 下列地段和地区严禁选为厂址: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 采矿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界限内;
3 爆破警戒范围内。
3.0.5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
1 全新世活动断裂和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
2 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保护区域内;
3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
4 存在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5 对飞机起落、雷达导航、电台通信、军事设施、电视传播、气象探测和地震检测,以及天文观测等有影响的范围内。
3.0.6 厂址选择应对原料、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运出的方向、环境保护、建设条件等进行调查研究,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厂址宜临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并应满足物料运输方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3.0.7 厂址应选择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及潮涌危害的地区。当条件受限时,应采取防洪、排涝措施,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3.0.8 工矿企业防洪等级应根据企业规模划分,各等级的划分及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3.0.9 交通运输设施、动力公用设施、废物堆场、环境保护工程及施工基地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厂址选择应有利于与邻近企业和城镇在生产、废物加工、交通运输、动力公用、维修服务、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3.0.10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环境地质条件。
3.0.11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及生产所需的用水量和用电量条件,高耗能企业宜临近水源及电源选址。
3.0.12 厂址选择应符合节约用地要求,近期建设应有满足企业建设所需的场地面积,远期建设宜根据企业发展规划的需要留有发展余地。
3.0.13 厂址不宜选择在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专用通道范围内,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的有关规定。
3.0.14 在湿陷性黄土和膨胀土地区建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50025和《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5011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0.1 厂址选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综合性技术经济工作,需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指导下,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工业园区规划、资源条件、物料最佳运输方式、安全生产等要求进行厂址选择。
3.0.2 水土保持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在建设生产过程中,应注意减少建设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制定,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指由主要进行水土流失及影响因子、水土保持措施数量、质量及效果等定点定位的监测点组成的监测控制站。厂址选择时,需征求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明确厂址是否处于生态脆弱区、固定半固定沙丘区、国家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成果区,对无法避让国家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生产建设项目,可以通过采取优化方案、提高防治标准等措施后利用。
3.0.4 为了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防止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风险及存在爆破生产安全风险的区域内选址建设,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及生产设施的安全,本条对禁止选为厂址的区域做出规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 本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和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制定。
有色金属工程项目选址时要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防止水体污染;严格控制工业污染,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有色金属工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和“三废”(废水、废气和废渣),往往含有重金属和有机溶剂等污染物,如果将厂址选择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旦发生泄漏及渗漏事故,将有可能对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如2004年青衣江水污染事件,导致该市中心城区25万市民饮水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某地区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化工等企业多分布于水库和江河流域等,多年以来,企业生产中汞、镉、铬、铅等排放量居全国前列,2009年造成该地区严重的重金属污染,导致周边区域的植被大片枯死,鱼类绝灭,粮食和蔬菜不能食用,部分村民体内镉超标、儿童血铅超标及两名村民死亡的严重不良影响,为防止重金属离子等污染物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故不能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选为厂址。
2 本款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制定。采矿地表塌陷区指矿山开采引发围岩产生位移和变形,使得地表向下变形而形成的陷落和坑(洞)区,矿山开采也会引发岩体位置发生变动、滑动、断层等变形而产生错动区。此类地质灾害一旦发生,将会对灾害发生区域及附近的人民生命财产及生产设施安全造成严重破坏。如西藏某多金属矿山于2003年开采,到2018年陆续形成7个地表塌陷区,塌陷范围近750m²,造成塌陷范围内地表建(构)筑物开裂、变形和损毁,影响了建(构)筑物的使用安全并造成财产损失。因此,厂址选择时不能选择在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界限内。
3 本款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制定。爆破警戒范围内即为爆破危险区,指因爆破作业产生的飞石、冲击波、地震波和噪声等危害影响的危险区域。以矿山为例,爆破警戒范围往往大于矿山采场开采境界,尽管爆破作业不是经常进行,但却是伴随着整个生产过程的。如2001年南丹某矿爆破产生的冲击波,使新、老采区爆破警戒范围内隔水岩体被击穿,引起透水事故,造成81名矿工死亡;2005年陕西某铅锌矿发生炮烟中毒事故,致爆破警戒范围内2人死亡;2006年乌鲁木齐某企业矿体爆破作业造成岩体垮落,致使爆破警戒范围内3人被巨石掩埋而死亡。因此,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及生产设施安全,有色金属工业新建、扩建工程项目选址建设时,需要在矿山采场的爆破警戒范围以外进行。
3.0.5 本条对厂址选择的地区或地段做出规定。
1 全新世指0~1.17万年的时代,该时代发生的构造断裂属于活动断裂,活动断裂的破坏力很大,可以对永久建筑物的结构造成严重损毁,因此,此类区域不适合选为厂址。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仅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若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在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区建设,不但增加了建设投资,还增加了企业的安全风险。为确保安全,不能在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区选址建设。
2 本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
环境保护法要求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实行严格保护;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多规合一、协调落实,统筹推进、分类管控”原则,确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统筹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是各类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因此,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需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的生产空间进行厂址选择,不能在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活空间、生态空间等保护区域内选址建设。
3 本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的规定制定。
4 直接危害的地段指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定的易发生泥石流、滑坡、流沙等地质灾害和存在溶洞等不良地质条件的地段或地区。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是以往矿山建设和山区建厂时经常遇到的自然灾害和不良地质条件,由此产生的问题在实际建设中较难解决,若在有此类危害的地段或地区建设工程项目,一旦引发灾害,将直接威胁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
5 本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21年修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和《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制定。在上述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不允许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构)筑物或设施;不允许建造、设置影响雷达导航电磁环境及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使用效能及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设施;不允许进行危害军事设施、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允许开展影响、危害和破坏气象探测设施、地震监测设施环境的活动等规定;天文观测则要求周边环境无大气污染和电磁干扰。有色金属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电磁场等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影响,因此,有色金属工业新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应避开上述设施选址建设。
3.0.6 厂址选择根据资源分布和消费地,把缩短运距、力求厂外运输费用最小作为厂址选择的重要因素。同时,结合建厂地区的自然条件、经济条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选出较优厂址。
3.0.7 为保证企业不受洪水和内涝的威胁,厂址选择时要重视防洪、排涝,慎重确定防洪标准和防洪措施,当受条件限制只能在沿海、沿江(河)地区选址建厂时,要做好厂区的防洪、排涝工作。
3.0.8 企业规模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考虑到目前有色金属工业仍然沿用特大型企业的概念,而微型企业规模较小,不适合有色金属工业的规模,本标准沿用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级企业标准。
防洪标准根据企业的生产性质、规模、重要性、服务年限等要求确定。设计洪水频率需遵守当地城市规划规定,无规定时建议按25a一遇洪水频率的防洪标准取值。计算洪水位按照设计水位、壅水高度和波浪高度之和计算,如果计算洪水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时,还需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进行校核。
3.0.9 多年的建厂教训,是仅重视厂区选择而忽视其他用地选择,致使办公生活区用地不足、分散布置,造成职工生活不便,通勤时间长;有的办公生活区受到严重污染;有的企业投产后,因无废物储存、处置场地,致使废物沿厂区周边或路旁堆存,影响企业生产。
3.0.10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制定。因为建筑物荷载不同,对地基承载力要求也不相同,建筑的地基承载力一般不小于0.15MPa。当厂址布置在冲积平原或沿海滩地时,因土壤多由淤泥或淤泥质土组成,土壤承载力多在0.08MPa~0.1MPa。若不能满足建厂的厂址要求,则需要根据建筑物荷载对建筑地基采取加固措施。通常情况下,要求厂址地下水位低于建(构)筑物基础埋设深度,并要求水质对建筑基础无腐蚀性。厂址选址要避开泥石流、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易发的危险区域。
3.0.11 有色金属工业生产过程中的用水、用电量均较大,充足、可靠的水源、电源是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的必需条件,故厂址附近需有可靠的水源和电源。对于高耗能的电解厂、氧化铝厂、利用水力输送的冶炼厂、加工厂和矿山,需临近水源、电源选址,才能缩短水力、电力的输送距离,节省能耗。
3.0.12 企业用地面积大小主要根据工艺水平、建筑布置、运输方式、储运装备、辅助设施、发展要求及自然条件等综合确定。厂址需有适宜的地形坡度,既能满足生产、运输、场地排水要求,又能减少土石方工程量。
3.0.14 湿陷性黄土具有一定湿陷性及高压缩性,土壤耐压力较低,如果处理不好,容易引起湿陷或滑移,使建(构)筑物遭受破坏。膨胀土具有吸水膨胀、失水收缩的特性,常对建(构)筑物造成严重破坏。
3.0.2 水土保持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在建设生产过程中,应注意减少建设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制定,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指由主要进行水土流失及影响因子、水土保持措施数量、质量及效果等定点定位的监测点组成的监测控制站。厂址选择时,需征求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明确厂址是否处于生态脆弱区、固定半固定沙丘区、国家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成果区,对无法避让国家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生产建设项目,可以通过采取优化方案、提高防治标准等措施后利用。
3.0.4 为了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防止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风险及存在爆破生产安全风险的区域内选址建设,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及生产设施的安全,本条对禁止选为厂址的区域做出规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 本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和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制定。
有色金属工程项目选址时要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防止水体污染;严格控制工业污染,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有色金属工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和“三废”(废水、废气和废渣),往往含有重金属和有机溶剂等污染物,如果将厂址选择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旦发生泄漏及渗漏事故,将有可能对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如2004年青衣江水污染事件,导致该市中心城区25万市民饮水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某地区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化工等企业多分布于水库和江河流域等,多年以来,企业生产中汞、镉、铬、铅等排放量居全国前列,2009年造成该地区严重的重金属污染,导致周边区域的植被大片枯死,鱼类绝灭,粮食和蔬菜不能食用,部分村民体内镉超标、儿童血铅超标及两名村民死亡的严重不良影响,为防止重金属离子等污染物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故不能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选为厂址。
2 本款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制定。采矿地表塌陷区指矿山开采引发围岩产生位移和变形,使得地表向下变形而形成的陷落和坑(洞)区,矿山开采也会引发岩体位置发生变动、滑动、断层等变形而产生错动区。此类地质灾害一旦发生,将会对灾害发生区域及附近的人民生命财产及生产设施安全造成严重破坏。如西藏某多金属矿山于2003年开采,到2018年陆续形成7个地表塌陷区,塌陷范围近750m²,造成塌陷范围内地表建(构)筑物开裂、变形和损毁,影响了建(构)筑物的使用安全并造成财产损失。因此,厂址选择时不能选择在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界限内。
3 本款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制定。爆破警戒范围内即为爆破危险区,指因爆破作业产生的飞石、冲击波、地震波和噪声等危害影响的危险区域。以矿山为例,爆破警戒范围往往大于矿山采场开采境界,尽管爆破作业不是经常进行,但却是伴随着整个生产过程的。如2001年南丹某矿爆破产生的冲击波,使新、老采区爆破警戒范围内隔水岩体被击穿,引起透水事故,造成81名矿工死亡;2005年陕西某铅锌矿发生炮烟中毒事故,致爆破警戒范围内2人死亡;2006年乌鲁木齐某企业矿体爆破作业造成岩体垮落,致使爆破警戒范围内3人被巨石掩埋而死亡。因此,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及生产设施安全,有色金属工业新建、扩建工程项目选址建设时,需要在矿山采场的爆破警戒范围以外进行。
3.0.5 本条对厂址选择的地区或地段做出规定。
1 全新世指0~1.17万年的时代,该时代发生的构造断裂属于活动断裂,活动断裂的破坏力很大,可以对永久建筑物的结构造成严重损毁,因此,此类区域不适合选为厂址。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仅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若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在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区建设,不但增加了建设投资,还增加了企业的安全风险。为确保安全,不能在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区选址建设。
2 本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
环境保护法要求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实行严格保护;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多规合一、协调落实,统筹推进、分类管控”原则,确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统筹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是各类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因此,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需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的生产空间进行厂址选择,不能在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活空间、生态空间等保护区域内选址建设。
3 本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的规定制定。
4 直接危害的地段指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定的易发生泥石流、滑坡、流沙等地质灾害和存在溶洞等不良地质条件的地段或地区。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是以往矿山建设和山区建厂时经常遇到的自然灾害和不良地质条件,由此产生的问题在实际建设中较难解决,若在有此类危害的地段或地区建设工程项目,一旦引发灾害,将直接威胁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
5 本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21年修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和《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制定。在上述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不允许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构)筑物或设施;不允许建造、设置影响雷达导航电磁环境及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使用效能及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设施;不允许进行危害军事设施、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允许开展影响、危害和破坏气象探测设施、地震监测设施环境的活动等规定;天文观测则要求周边环境无大气污染和电磁干扰。有色金属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电磁场等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影响,因此,有色金属工业新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应避开上述设施选址建设。
3.0.6 厂址选择根据资源分布和消费地,把缩短运距、力求厂外运输费用最小作为厂址选择的重要因素。同时,结合建厂地区的自然条件、经济条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选出较优厂址。
3.0.7 为保证企业不受洪水和内涝的威胁,厂址选择时要重视防洪、排涝,慎重确定防洪标准和防洪措施,当受条件限制只能在沿海、沿江(河)地区选址建厂时,要做好厂区的防洪、排涝工作。
3.0.8 企业规模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考虑到目前有色金属工业仍然沿用特大型企业的概念,而微型企业规模较小,不适合有色金属工业的规模,本标准沿用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级企业标准。
防洪标准根据企业的生产性质、规模、重要性、服务年限等要求确定。设计洪水频率需遵守当地城市规划规定,无规定时建议按25a一遇洪水频率的防洪标准取值。计算洪水位按照设计水位、壅水高度和波浪高度之和计算,如果计算洪水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时,还需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进行校核。
3.0.9 多年的建厂教训,是仅重视厂区选择而忽视其他用地选择,致使办公生活区用地不足、分散布置,造成职工生活不便,通勤时间长;有的办公生活区受到严重污染;有的企业投产后,因无废物储存、处置场地,致使废物沿厂区周边或路旁堆存,影响企业生产。
3.0.10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制定。因为建筑物荷载不同,对地基承载力要求也不相同,建筑的地基承载力一般不小于0.15MPa。当厂址布置在冲积平原或沿海滩地时,因土壤多由淤泥或淤泥质土组成,土壤承载力多在0.08MPa~0.1MPa。若不能满足建厂的厂址要求,则需要根据建筑物荷载对建筑地基采取加固措施。通常情况下,要求厂址地下水位低于建(构)筑物基础埋设深度,并要求水质对建筑基础无腐蚀性。厂址选址要避开泥石流、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易发的危险区域。
3.0.11 有色金属工业生产过程中的用水、用电量均较大,充足、可靠的水源、电源是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的必需条件,故厂址附近需有可靠的水源和电源。对于高耗能的电解厂、氧化铝厂、利用水力输送的冶炼厂、加工厂和矿山,需临近水源、电源选址,才能缩短水力、电力的输送距离,节省能耗。
3.0.12 企业用地面积大小主要根据工艺水平、建筑布置、运输方式、储运装备、辅助设施、发展要求及自然条件等综合确定。厂址需有适宜的地形坡度,既能满足生产、运输、场地排水要求,又能减少土石方工程量。
3.0.14 湿陷性黄土具有一定湿陷性及高压缩性,土壤耐压力较低,如果处理不好,容易引起湿陷或滑移,使建(构)筑物遭受破坏。膨胀土具有吸水膨胀、失水收缩的特性,常对建(构)筑物造成严重破坏。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厂址选择
- 4 总体规划
- 4.1 一般规定
- 4.2 卫生与安全防护
- 4.3 交通运输
- 4.4 主要工业场地
- 4.5 辅助工业场地
- 4.6 废物堆场
- 4.7 矿山排土场
- 4.8 防排洪
- 5 总平面布置
- 5.1 一般规定
- 5.2 采矿工业场地
- 5.3 选矿工业场地与破碎工业场地
- 5.4 重有色金属冶炼厂
- 5.5 轻有色金属冶炼厂
- 5.6 稀有金属及贵金属厂
- 5.7 有色金属加工厂
- 5.8 修理设施
- 5.9 动力设施
- 5.10 给排水设施
- 5.11 仓库与堆场
- 5.12 其他设施
- 6 竖向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2 设计标高的确定
- 6.3 台阶式布置
- 6.4 土石方工程
- 6.5 场地雨水排水设计
- 7 管线综合布置
- 7.1 一般规定
- 7.2 地下管线
- 7.3 地上管线
- 8 运输
- 8.1 一般规定
- 8.2 运输方式选择
- 8.3 铁路运输
- 8.4 道路运输
- 8.5 水路运输
- 8.6 其他运输
- 8.7 装卸设施
- 9 废物堆场
- 9.1 一般规定
- 9.2 矿山排土场
- 9.3 排渣场及赤泥堆场
- 10 绿化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绿化布置
- 10.3 绿化种植
- 附录A 总平面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计算方法
- 附录B 各类岩土松散系数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