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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主要工业场地
4.4.1 采矿工业场地规划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采矿工业场地应邻近露天采场的主要堑沟口和地下采矿供人员、材料出入的井(硐)口布置;
2 多采区的采矿工业场地宜合并建设,并应临近主要采区;需要分设时,各项设施不宜重复建设;
3 矿体深部矿藏未最后查明时,采矿工业场地宜布置在矿体下盘影响区域外。
4.4.2 选矿工业场地与采矿场、尾矿库、水源地等的相对位置应根据物流输送能耗小的原则确定,场地宜临近采矿场或尾矿库,应具有便捷的精矿外运条件。
4.4.3 冶炼厂场地规划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冶炼厂与城镇、居民集中区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之间的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
2 冶炼厂的厂址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严重窝风地区不宜建设冶炼厂;
3 冶炼厂应布置在城镇、居住区、总降压变电站、机修场地等全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
4 冶炼厂各分厂宜按生产工艺和运输要求集中布置。
4.4.4 稀贵金属冶炼厂应满足工艺生产对环境、卫生、通风、保卫和防电磁波等的特殊要求。存在放射性危害时,稀贵金属冶炼厂的生产工艺应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
4.4.5 有色金属加工厂应临近产品主要用户布置,宜临近城镇建设,也可在城镇中建设,但不应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1 主要采矿工业场地应邻近露天采场的主要堑沟口和地下采矿供人员、材料出入的井(硐)口布置;
2 多采区的采矿工业场地宜合并建设,并应临近主要采区;需要分设时,各项设施不宜重复建设;
3 矿体深部矿藏未最后查明时,采矿工业场地宜布置在矿体下盘影响区域外。
4.4.2 选矿工业场地与采矿场、尾矿库、水源地等的相对位置应根据物流输送能耗小的原则确定,场地宜临近采矿场或尾矿库,应具有便捷的精矿外运条件。
4.4.3 冶炼厂场地规划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冶炼厂与城镇、居民集中区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之间的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
2 冶炼厂的厂址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严重窝风地区不宜建设冶炼厂;
3 冶炼厂应布置在城镇、居住区、总降压变电站、机修场地等全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
4 冶炼厂各分厂宜按生产工艺和运输要求集中布置。
4.4.4 稀贵金属冶炼厂应满足工艺生产对环境、卫生、通风、保卫和防电磁波等的特殊要求。存在放射性危害时,稀贵金属冶炼厂的生产工艺应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
4.4.5 有色金属加工厂应临近产品主要用户布置,宜临近城镇建设,也可在城镇中建设,但不应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条文说明
4.4.1 本条对采矿工业场地规划布置做出了规定。
1 矿山根据采矿生产一般需要设置多个工业场地,其中,主要采矿工业场地的设施完善、配套齐全,集中了服务于采矿生产和生活的各种设施,是保证采矿正常生产的重要基地。露天采场和地下采场根据规模和生产需要可以设置多个堑沟口和井(硐)口,主要堑沟口和井(硐)口的生产设施数量及矿石运输量一般较大,采矿工业场地邻近采矿场的主要堑沟口和井(硐)口布置,可以缩短生产与服务之间的距离,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采矿成本。
2 有色金属矿山的矿体分布一般较分散,当矿区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矿体同时开采时,生产规模大的采区为主要采区,可以根据采区生产规模大小、生产年限和其他采区相距远近及联系条件,建设集中或分散的采矿工业场地。一般临近主要采区合并建设,这样对于生产管理和发挥设备效能等方面均有利。当需要分设时,各采区的设施应分工协作,不必求多求全,防止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3 本款规定的目的是,一旦开发深部矿体,上盘的地上岩移范围可能大面积扩大,而下盘的地上岩移范围一般变动很小,因此工业场地布置在矿体的下盘影响区外,可以防止受到地上岩移的影响。
4.4.2 选矿厂不仅原矿运输量大,并且因有色金属原矿品位普遍较低,导致尾矿的输送量也很大,另外选矿生产过程中耗水量也极大。因此,在确定选矿工业场地和采矿场、尾矿库的相对位置时,应关注此三项物料的运输方案,进行综合比较和论证,只有总体输送能耗小,才能达到综合经济效益好的目的。我国选矿厂建设在利用山坡地形方面,已积累了极为丰富的经验,原矿一般利用自重通过选矿工序后,尾矿自流输送到尾矿库,可以减少大量能耗。在确定选矿工业场地时,需结合竖向布置一并考虑。
4.4.3 本条对冶炼厂场地规划布置做出了规定。
1 我国《铝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指出,企业应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并通过验收,应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指出,铜冶炼项目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铜冶炼企业须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铅锌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指出,铅锌矿山、冶炼企业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铅锌矿山、冶炼企业须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企业须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在生产经营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根据上述国家各类行业规范条件,新建或改建的有色金属冶炼厂都要满足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要求。
2、3 因为有色金属冶炼厂在生产过程中尚未做到全部密闭,在生产过程中还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因此,通过各种途径排出的有害物质,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含酸废气还会对一些设备及管线产生腐蚀。故在总图布置中,要利用气象和地形等有利条件,根据大气扩散传播规律,将污染源布置在最合理的位置,利用自然通风条件和水流方向等,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中产生的有害物对环境的污染。
4 有色金属冶炼厂各分厂之间工艺生产联系密切,各分厂集中布置,可以缩短相互间的距离,节约能源消耗及运输费用。
4.4.4 稀有金属冶炼厂包括单晶硅、铍、钨、钼、钴、稀土等冶炼厂。冶炼厂若有放射性物质散发,则需执行我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和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等的要求,以保证厂区周边村庄、河流、森林等的环境安全。
4.4.5 有色金属加工厂所需的原料来源和产品销售用户不固定,加工厂临近相对固定的原料供应和销售用户建厂,有利于降低运输成本,同时生产要求有洁净的环境,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加工厂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三废”危害小,所以可以接近交通方便和水、电充裕的城镇建设。
1 矿山根据采矿生产一般需要设置多个工业场地,其中,主要采矿工业场地的设施完善、配套齐全,集中了服务于采矿生产和生活的各种设施,是保证采矿正常生产的重要基地。露天采场和地下采场根据规模和生产需要可以设置多个堑沟口和井(硐)口,主要堑沟口和井(硐)口的生产设施数量及矿石运输量一般较大,采矿工业场地邻近采矿场的主要堑沟口和井(硐)口布置,可以缩短生产与服务之间的距离,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采矿成本。
2 有色金属矿山的矿体分布一般较分散,当矿区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矿体同时开采时,生产规模大的采区为主要采区,可以根据采区生产规模大小、生产年限和其他采区相距远近及联系条件,建设集中或分散的采矿工业场地。一般临近主要采区合并建设,这样对于生产管理和发挥设备效能等方面均有利。当需要分设时,各采区的设施应分工协作,不必求多求全,防止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3 本款规定的目的是,一旦开发深部矿体,上盘的地上岩移范围可能大面积扩大,而下盘的地上岩移范围一般变动很小,因此工业场地布置在矿体的下盘影响区外,可以防止受到地上岩移的影响。
4.4.2 选矿厂不仅原矿运输量大,并且因有色金属原矿品位普遍较低,导致尾矿的输送量也很大,另外选矿生产过程中耗水量也极大。因此,在确定选矿工业场地和采矿场、尾矿库的相对位置时,应关注此三项物料的运输方案,进行综合比较和论证,只有总体输送能耗小,才能达到综合经济效益好的目的。我国选矿厂建设在利用山坡地形方面,已积累了极为丰富的经验,原矿一般利用自重通过选矿工序后,尾矿自流输送到尾矿库,可以减少大量能耗。在确定选矿工业场地时,需结合竖向布置一并考虑。
4.4.3 本条对冶炼厂场地规划布置做出了规定。
1 我国《铝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指出,企业应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并通过验收,应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指出,铜冶炼项目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铜冶炼企业须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铅锌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指出,铅锌矿山、冶炼企业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铅锌矿山、冶炼企业须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企业须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在生产经营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根据上述国家各类行业规范条件,新建或改建的有色金属冶炼厂都要满足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要求。
2、3 因为有色金属冶炼厂在生产过程中尚未做到全部密闭,在生产过程中还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因此,通过各种途径排出的有害物质,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含酸废气还会对一些设备及管线产生腐蚀。故在总图布置中,要利用气象和地形等有利条件,根据大气扩散传播规律,将污染源布置在最合理的位置,利用自然通风条件和水流方向等,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中产生的有害物对环境的污染。
4 有色金属冶炼厂各分厂之间工艺生产联系密切,各分厂集中布置,可以缩短相互间的距离,节约能源消耗及运输费用。
4.4.4 稀有金属冶炼厂包括单晶硅、铍、钨、钼、钴、稀土等冶炼厂。冶炼厂若有放射性物质散发,则需执行我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和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等的要求,以保证厂区周边村庄、河流、森林等的环境安全。
4.4.5 有色金属加工厂所需的原料来源和产品销售用户不固定,加工厂临近相对固定的原料供应和销售用户建厂,有利于降低运输成本,同时生产要求有洁净的环境,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加工厂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三废”危害小,所以可以接近交通方便和水、电充裕的城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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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 4.2 卫生与安全防护
- 4.3 交通运输
- 4.4 主要工业场地
- 4.5 辅助工业场地
- 4.6 废物堆场
- 4.7 矿山排土场
- 4.8 防排洪
- 5 总平面布置
- 5.1 一般规定
- 5.2 采矿工业场地
- 5.3 选矿工业场地与破碎工业场地
- 5.4 重有色金属冶炼厂
- 5.5 轻有色金属冶炼厂
- 5.6 稀有金属及贵金属厂
- 5.7 有色金属加工厂
- 5.8 修理设施
- 5.9 动力设施
- 5.10 给排水设施
- 5.11 仓库与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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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竖向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2 设计标高的确定
- 6.3 台阶式布置
- 6.4 土石方工程
- 6.5 场地雨水排水设计
- 7 管线综合布置
- 7.1 一般规定
- 7.2 地下管线
- 7.3 地上管线
- 8 运输
- 8.1 一般规定
- 8.2 运输方式选择
- 8.3 铁路运输
- 8.4 道路运输
- 8.5 水路运输
- 8.6 其他运输
- 8.7 装卸设施
- 9 废物堆场
- 9.1 一般规定
- 9.2 矿山排土场
- 9.3 排渣场及赤泥堆场
- 10 绿化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绿化布置
- 10.3 绿化种植
- 附录A 总平面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计算方法
- 附录B 各类岩土松散系数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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