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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地上管线
7.3.1 对于厂区用地不能增加的扩建和改建工程,在具备集中架空布置条件、地下水位高于或基岩埋深小于管线最小埋设深度、地基土壤具有腐蚀性,且不利于综合管廊或管沟施工的区域,在满足技术、经济和安全要求下,地上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架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冰冻影响的地区,有压水管可布置在综合管架上;
2 压缩空气管线、氧气管线、供油管线、热力管线、工艺管线等宜集中架空布置;
3 氢气管线和由企业煤气站输配的煤气管线应架空布置;
4 酸液管线和碱液管线宜架空布置;
5 厂内的废渣管线宜与其他架空管线共架布置;当沿厂区边缘布置不影响交通时,宜采用低支架或管枕方式布置。
7.3.2 综合管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线布局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并宜根据管线的输送介质类型、性质分层设置;
2 管线的排列及布置应便于管线安装和维修,不应相互影响,并应使作用在管架上的荷载分布均匀;
3 管架的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不得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及检修作业;
4 管架不应遮挡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影响建筑物通风,并应符合消防安全和卫生要求;
5 可燃及易燃介质管线、易爆气体管线不应与电信管线、电力管线共架布置;
6 综合管架的布置不应破坏厂区整体布局。
7.3.3 综合管架宜沿道路的同侧布置,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向道路另一侧。
7.3.4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的建(构)筑物和甲类、乙类、丙类液体、储存可燃及易燃气体储罐区。
7.3.5 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地面、道路、人行道、铁路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7.3.5的规定。
2 有超长、超高的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时有大型起吊设备、大型消防车通过的道路,最小垂直净距应根据需要确定。
7.3.6 架空燃气管线与铁路、道路及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净空高度应符合表7.3.6的规定。
2 表中除注明外,管线应自防护设施的外缘计算,管架应自最低处计算。
3 有超长、超高的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时有大型起吊设备、大型消防车通过的道路,净空高度应根据需要确定。
4 架空电力线路与煤气管线的交叉净空高度应计入导线的最大垂度。
7.3.7 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铁路、道路及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7.3.7的规定。
2 对于准轨铁路栏,水平净距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50012的有关规定。
3 架空管线依托围墙架设时,与围墙的水平净距不应受本表限制。
1 无冰冻影响的地区,有压水管可布置在综合管架上;
2 压缩空气管线、氧气管线、供油管线、热力管线、工艺管线等宜集中架空布置;
3 氢气管线和由企业煤气站输配的煤气管线应架空布置;
4 酸液管线和碱液管线宜架空布置;
5 厂内的废渣管线宜与其他架空管线共架布置;当沿厂区边缘布置不影响交通时,宜采用低支架或管枕方式布置。
7.3.2 综合管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线布局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并宜根据管线的输送介质类型、性质分层设置;
2 管线的排列及布置应便于管线安装和维修,不应相互影响,并应使作用在管架上的荷载分布均匀;
3 管架的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不得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及检修作业;
4 管架不应遮挡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影响建筑物通风,并应符合消防安全和卫生要求;
5 可燃及易燃介质管线、易爆气体管线不应与电信管线、电力管线共架布置;
6 综合管架的布置不应破坏厂区整体布局。
7.3.3 综合管架宜沿道路的同侧布置,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向道路另一侧。
7.3.4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的建(构)筑物和甲类、乙类、丙类液体、储存可燃及易燃气体储罐区。
7.3.5 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地面、道路、人行道、铁路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7.3.5的规定。
表7.3.5 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地面、道路、人行道、铁路的最小垂直净距(m)
注:1 架空电力线路及架空电信管线与建(构)筑物及其他管线的最小垂直净距为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的净距。2 有超长、超高的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时有大型起吊设备、大型消防车通过的道路,最小垂直净距应根据需要确定。
7.3.6 架空燃气管线与铁路、道路及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净空高度应符合表7.3.6的规定。
表7.3.6 架空燃气管线与铁路、道路及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净空高度
注:1 道路以外的地区可在地面到管线底部高度不小于0.35m的低支柱上布置燃气管线。2 表中除注明外,管线应自防护设施的外缘计算,管架应自最低处计算。
3 有超长、超高的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时有大型起吊设备、大型消防车通过的道路,净空高度应根据需要确定。
4 架空电力线路与煤气管线的交叉净空高度应计入导线的最大垂度。
7.3.7 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铁路、道路及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7.3.7的规定。
表7.3.7 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铁路、道路及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续表7.3.7
注:1 表中“*”表示架空电力线路电杆(塔)与架空管线、道路、电力、弱电线路间的水平净距;用地范围内无建(构)筑物、铁路及道路时,不得小于架空电力线路电杆(塔)的高度。2 对于准轨铁路栏,水平净距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50012的有关规定。
3 架空管线依托围墙架设时,与围墙的水平净距不应受本表限制。
条文说明
7.3.1 本条是地上管线的布置原则。地上管线的布置方式根据管线介质的性质、生产、安全、卫生、运输、消防、检修和厂容等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3.2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制定。
7.3.3 综合管架的平面线形应当与道路的平面线形一致,若综合管架从道路一侧转至道路另一侧,则需在道路两侧同时布置综合管架,势必增加厂区通道宽度,不利于厂区用地的集约使用。
7.3.4 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的建(构)筑物和甲类、乙类、丙类液体、储存可燃及易燃气体储罐区,易引起火灾。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确定。
7.3.5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和《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制定。架空管线与铁路、道路的净空高度为架空管线的管架(含防护设施)下沿最突出部分与铁路、道路垂直相交的最小净距;架空电力线路、电信管线与表7.3.5中其他设施的净空高度为其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的最小净距;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或电信管线的导线至通行车辆或超限物料顶的最小净空高度建议按照下列数值:小于1kV的架空电力线路或电信管线为1.0m,1kV~10kV架空电力线路为1.5m,35kV架空电力线路为2.5m。根据《大件运输的管理办法》(交通部,1996年)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确定大型物件和大型消防车。
7.3.6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制定。
7.3.7 各种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铁路、道路及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603、《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GB50673、《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规范》DL/T5032、《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制定。
7.3.2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制定。
7.3.3 综合管架的平面线形应当与道路的平面线形一致,若综合管架从道路一侧转至道路另一侧,则需在道路两侧同时布置综合管架,势必增加厂区通道宽度,不利于厂区用地的集约使用。
7.3.4 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的建(构)筑物和甲类、乙类、丙类液体、储存可燃及易燃气体储罐区,易引起火灾。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确定。
7.3.5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和《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制定。架空管线与铁路、道路的净空高度为架空管线的管架(含防护设施)下沿最突出部分与铁路、道路垂直相交的最小净距;架空电力线路、电信管线与表7.3.5中其他设施的净空高度为其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的最小净距;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或电信管线的导线至通行车辆或超限物料顶的最小净空高度建议按照下列数值:小于1kV的架空电力线路或电信管线为1.0m,1kV~10kV架空电力线路为1.5m,35kV架空电力线路为2.5m。根据《大件运输的管理办法》(交通部,1996年)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确定大型物件和大型消防车。
7.3.6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制定。
7.3.7 各种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铁路、道路及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603、《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GB50673、《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规范》DL/T5032、《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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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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