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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设计标高的确定


6.2.1 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所在城镇、相邻企业和居住区的标高确定;
    2 应满足生产联系、运输、场地排水等技术条件的要求,应有利于场地稳定;
    3 应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及运输距离,挖方、填方工程的土石方工程量宜平衡;
    4 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按照防洪标准确定洪水重现期的设计水位0.5m,当有波浪侵袭和壅水现象时,应加上波浪侵袭高度和壅水高度;矿井的井口、坑口标高应高于按照防洪标准确定洪水重现期的设计水位1.0m以上;
    5 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周围汇水区域内的设计频率内涝水位;内涝水位高时,场地应采取设置防洪、防潮堤和防、排内涝水措施,场地设计标高可不提高。
6.2.2 场地设计应采取有利于排水的平整坡度,最大平整坡度应根据土质、植被、场地铺砌、道路运输等条件确定。
6.2.3 建筑物的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室外场地地面设计标高0.15m,若建筑物布置在排水不顺畅的地段,且有特殊防潮要求或有贵重设备及建筑物受淹后产生损失时,应根据需要增加建筑物室内与室外的高差。
6.2.4 有运输要求的建筑物室内地坪标高应根据运输线路标高确定,在满足生产和运输条件下,建筑物的室内地坪可为台阶式。
6.2.5 厂内和厂外铁路、道路、排水设施等连接点的设计标高,应根据场地及运输线路的设计标高确定。
6.2.6 厂区出入口的路面标高宜高于厂外路面标高不少于0.2m;低于厂外路面标高时,宜设置截排水设施。
条文说明
6.2.1 本条对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做出了规定。
    1 从满足城市防洪(潮)要求,便于与城镇道路和排水管线等连接方面考虑,新建工程项目的场地设计标高需要与城镇、相邻企业和居住区的标高相适应。
    3 场地标高直接影响土石方工程量及场地支挡设施工程量,场地挖方、填方工程量是否平衡、土石方运距的远近、支挡设施的高度及形式等对工期及建设投资的影响很大,因此确定场地标高均需考虑上述条件要求。
    4 场地与沟箐相邻时,需要考虑山洪、泥石流对场地潜在危害的影响。
    5 当场地受条件限制,提高场地设计标高将造成场地填方工程量增加,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建设投资合理时,可以采用设置防洪(潮)堤的方案。一般当堤外水体(江、河、湖、海)为高水位时,堤内水(即内涝水)需要采用机泵强排,设置防洪堤方案同时设置机泵排水是必然的,这将增加企业的建设投资和生产运营费用。因此,设置防洪堤方案需要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后方可采用。根据调查资料并结合沿江、河、湖、海的周边企业的生产实践,设堤时,需考虑内涝水的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除企业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外,只有建设场地的雨水或其周围汇集的少量、有限的雨水。因为水量有限,设置机泵排水是可靠的,所以场地设计标高可以不受内涝水位的限制,场地可以就地平整而无须填土。
    第二种情况,除企业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场地的雨水外,还有场地周围汇水区域的雨水,水量大,仅依靠机泵不可能全部排出。目前的做法是,加高场地设计标高,填至高于内涝水位0.5m以上,这样可以免除内涝的危害。
    第三种情况,某些地区的内涝水位较高,场地自然标高很低,同时又缺乏土源,场地设计标高无法高于内涝水位0.5m,这种情况下,有的企业除沿江(湖、河、海)设堤外,还设置防内涝水的堤,这样场地设计标高可以不受内涝水位的限制,但防内涝水位的堤顶标高需高于内涝水位0.5m。
6.2.2 本条未对场地平整的最小坡度和最大坡度进行规定,是因为场地的地形坡度、土质、植被、铺砌条件不同,冲刷程度也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条件确定。例如,在平原地区,特别是南方沿海(江)企业,通常场地平坦,排水出口标高较高,又缺少土源,场地平整做出纵坡很困难,部分企业场内道路纵坡为零,场地均为一个标高,故在设计时,缩短雨水井间距,控制在30m内可以有效解决雨季积水现象。但在有条件的地区,场地坡度仍以0.5%~2.0%为宜。
6.2.3 建筑物的室内外高差,一般由总图专业与建筑专业共同商定,有特定工艺要求的,与工艺专业共同确定,加大室内外高差可以防止因建筑物下沉引起的一系列问题。本条规定的0.15m为最低值。在有沉陷可能的地区,可以再具体区分湿陷性黄土地区及因地基软弱而下沉的地区。排水条件不良地段加大室内外高差,便于利用室外场地作为蓄水调节缓冲地,进而防止水害。对室内地坪标高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如可燃及易燃液体仓库、乙炔库、电石库等,通常根据需要加大室内外高差。
    贵重设备及建筑物受淹后产生损失较大的厂房和仓库指装有贵重设备(试验仪器)或遇水后会发生重大事故的熔炼厂房、电解厂房、铸造厂房等,以及停产后影响范围较大的厂房,如总降压变电站等。
6.2.4 运输需要铁路进入建筑物的,一般室内地坪标高与铁路轨顶一致,也有的与轨枕顶面标高一致。设有装卸站台的建筑物室内地坪,一般比铁路轨顶高0.9m~1.1m;与汽车装卸站台的高差,可以根据运输的汽车类型不同,分别采用0.6m、0.9m、1.1m。建筑物室内地坪做成台阶,一般会对生产流程和运输造成影响,故不提倡。但因有色金属生产工艺流程需要,要求建筑物室内做成台阶,或因地形条件所限,需做成台阶,经采取措施后能满足生产和运输要求,并且节省土石方及其他工程量的,可以适当增加建筑物室内与室外的高差。
6.2.5 厂内和厂外铁路、道路、排水设施等连接点标高的确定,是竖向设计的关键工作之一。过分强调厂内线路的合理性,可能会造成厂外线路标高的不合理,反之,也会造成厂内线路的不合理。特别是同一个建设项目的厂内和厂外线路往往由不同人甚至不同单位设计或管理,若没有整体观念,不能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条件,往往会造成各衔接点的竖向设计标高不一致。
6.2.6 厂区出入口的路面高于厂外路面标高,是为了防止厂外雨水灌入厂内。但在某些建设项目中,厂外标高较厂内标高高出很多,此时,则需要在出入口处做横跨道路的条状截水沟,以解决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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