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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废物堆场的容量应根据生产规模、废物性质、综合利用等要求确定,废物堆场的总容量应计入废物的松散系数、沉降系数和堆场容积的利用率。
9.1.2 企业排弃的废物应根据当地条件综合利用,并应减少废物储存、处置场地的用地面积;腐殖土不应作为废物排弃;腐殖土和可供综合利用的废物应根据要求分别排放、分别堆存,并应具备回收利用的装运条件。
9.1.3 废物堆场经雨水浸蚀、淋滤产生的酸性水或含有有害物质的污水,应集中拦蓄回收利用或处理后达标排放;废物堆场应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9.1.4 夜间进行作业的废物堆场应配备照明设施,照明灯塔与安全车挡的距离宜为15m~25m。
9.1.5 废物堆场宜利用山岗、林地等有利地形作为卫生防护带;无地形利用时应根据安全、卫生、防灾、环境保护等要求,在废物堆场与居住区之间建设防护林地。
9.1.6 废物堆场排弃废物的运输、转排以及运输线路移设、救援、环境保护措施等,宜一并设计。
9.1.7 废物堆场的复垦与废物排弃应一并设计,应在废物排弃的全过程中实施复垦作业。
条文说明
9.1.1 因为有色金属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品种较多,综合利用要求各有不同,所以对废物堆场容积计算仅提出需考虑的要求。
9.1.2 废物堆存要为今后的回收利用创造条件。腐殖土是一种很好的资源,可以作为绿化或复耕的覆土,也需要加以保护利用。
9.1.3 在矿山剥离的岩土和冶炼渣中,多数含硫量较高,经雨水浸蚀、淋漓和长期风化后,会产生酸度较高的酸性水,若这类酸性水从废物堆场流出,将严重污染周围的农田和水源,危害极大。为了减少酸性水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不少矿山和冶炼厂设置了集中污水处理站,有的使用石灰或烧碱对酸性水进行中和,使酸碱度达到6以上再排入水系;有的将酸性水送回选矿厂再利用,变害为利。很多矿山的排土场在排弃过程中或停止排弃后,细颗粒砂土随风扬散,污染环境,对生产和附近居民生活影响很大,需采取降尘措施。
9.1.5 废物堆场利用边缘凸起山岗、林地等有利地形、地貌作为卫生防护带,或按卫生、安全、防灾、环境保护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减少排弃废物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
9.1.6 排弃废物的运输和排放方式、运输设备的选择等,在设计时要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例如,某铁矿对排弃废石采用准轨铁路及公路汽车等运输方式和相应的转排设备,但因当地多雨,地形陡峻,废石中的砂土和风化土占60%以上,每逢雨季和雨季后,都会发生大面积垮塌或深层滑坡;后改用轮式装载机配合准轨铁路进行转排,获得了较好的效果。
9.1.7 废物堆场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复垦的,土地复垦义务人需要对土地复垦工作与生产建设活动进行统一的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根据生产建设进度确定各阶段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费用安排、工程实施进度和完成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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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标准 GB5054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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