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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排渣场及赤泥堆场
9.3.1 冶炼厂的排渣场应集中建设,不同性质的废渣宜分别堆存,固体废渣应堆存于专用堆场内。
9.3.2 渣体的堆置高度应根据渣体性质、渣场的地质和地形条件等确定。
9.3.3 冶炼厂固体废渣宜综合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危害废渣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采用废渣专用堆场填埋,填埋完成后应对堆场进行复垦。
9.3.4 赤泥堆场宜采用干法堆存方式,干法赤泥堆场选址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工矿企业、水源地、国家及省级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生产、生活区域上游;
2 不应布置在自然瘟源地;
3 不宜布置在生产、生活区域及厂区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 不应占用农田,不宜占用居民的房屋;
5 不宜布置在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面;
6 应选择汇水面积小且满足初期、终期库容堆存要求的区域;
7 不宜布置在地质条件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的区域;
8 应具备赤泥浆液输送距离短、输送能耗低的条件。
9.3.5 赤泥堆场的外围道路、环库道路、库区内部道路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
9.3.2 渣体的堆置高度应根据渣体性质、渣场的地质和地形条件等确定。
9.3.3 冶炼厂固体废渣宜综合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危害废渣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采用废渣专用堆场填埋,填埋完成后应对堆场进行复垦。
9.3.4 赤泥堆场宜采用干法堆存方式,干法赤泥堆场选址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工矿企业、水源地、国家及省级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生产、生活区域上游;
2 不应布置在自然瘟源地;
3 不宜布置在生产、生活区域及厂区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 不应占用农田,不宜占用居民的房屋;
5 不宜布置在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面;
6 应选择汇水面积小且满足初期、终期库容堆存要求的区域;
7 不宜布置在地质条件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的区域;
8 应具备赤泥浆液输送距离短、输送能耗低的条件。
9.3.5 赤泥堆场的外围道路、环库道路、库区内部道路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3.1 有色金属冶炼厂处理的金属品种较多,精矿来源各异,冶炼渣的成分各有不同。为便于开展综合利用,冶炼渣需要按不同的成分类别分别堆存。排渣场集中建设,分区堆存,可以方便管理,减少污染。
9.3.2 水淬渣多为粒状,并夹杂有少量片状、针状及矿渣棉,密度约为3.2t/m³,堆密度1.5t/m³~1.7t/m³,孔隙率50%左右。根据已经建成投产的有色金属冶炼厂实践经验,水淬渣堆置高度为15m~20m。而冶炼热渣则形态多样,性质也各异,一般数量不大,堆置高度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以限制堆置边坡坡比不陡于1∶2,并考虑设置分台阶堆存。
9.3.3 冶炼废渣的综合利用方式广泛,包括重新回收提炼有用金属,经加工后用于建筑材料,以及直接代替砂石,用于筑路及路基工程。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冶炼废渣须按其性质经预处理后,方能进入专用堆场进行防渗填埋。冶炼废渣填埋专用堆场的场址选择及填埋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及《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发〔2004〕75号)的有关规定。
9.3.4 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于干法赤泥堆存工艺技术从理论研究到工程实践都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实现了使用纯拜耳法赤泥筑坝和构筑防渗层,获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干法赤泥堆存与传统湿法赤泥堆存工艺相比,土地利用效率提高了30%~40%,堆场溃坝和渗漏的风险大大降低。目前,氧化铝厂生产规模有大型化趋势,年外排赤泥量达数十万甚至数百万吨,赤泥堆场的建设规模也越来越大,征地难度大,建设周期长。若企业建设前未进行中期、远期规划,则在氧化铝生产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赤泥无处堆存的问题,影响生产的持续性。故氧化铝厂在场址选择阶段,应当根据当地的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合理规划企业的近期、中期、远期建设用地,以满足氧化铝厂建厂条件要求。同时,赤泥堆场的场址选择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和《干法赤泥堆场设计规范》GB50986的有关规定,有地方标准的,还需按地方标准执行。
1 赤泥堆场作为堆存赤泥的场所,既是氧化铝企业重要的生产设施,又是主要的危险源和污染源。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设置赤泥堆场的区域(如军事要地、军工基地等)和工矿企业、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生产、生活区域上游,不能建设赤泥堆场。
2 本款规定了工业建设要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的规定。
3 本款规定是为了防止堆场扬尘对生产、生活区域的空气质量造成影响。
4 本款规定符合国家相关土地政策。干法赤泥堆场可以利用荒地、荒谷,即使有时会增加输送距离或地基工程的建设投资,也要做到不占农田。实际工作中,受条件限制,无法做到完全不搬迁居民,建议建设中减少搬迁居民。
6 汇水面积小和筑坝工程量小的赤泥堆场均可以节约建设投资。汇水面积小可以认为是区域内没有河流支流流经,且雨水流向同一山谷地面的受雨面积小。
7 选址要避开滑坡地区、崩塌地区、岩堆地区、泥石流、溶洞地区、瓦斯地区、地下水丰富等地质条件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且不易处理的区域。在南方喀斯特地区进行堆场选址,往往很难完全避开岩溶发育区域,此时可以采用滤饼干法堆存工艺,并对岩溶等不良地质情况进行处理,以满足堆场使用安全要求。
8 赤泥堆场选址临近氧化铝厂,可以减少赤泥浆液的输送距离,降低输送运行能耗,减少生产运行成本。
9.3.5 根据目前干法赤泥堆场的赤泥堆存方式,多数采用汽车运输或带式输送机联合运输,因此,堆场需设置外围道路和库区道路。
9.3.2 水淬渣多为粒状,并夹杂有少量片状、针状及矿渣棉,密度约为3.2t/m³,堆密度1.5t/m³~1.7t/m³,孔隙率50%左右。根据已经建成投产的有色金属冶炼厂实践经验,水淬渣堆置高度为15m~20m。而冶炼热渣则形态多样,性质也各异,一般数量不大,堆置高度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以限制堆置边坡坡比不陡于1∶2,并考虑设置分台阶堆存。
9.3.3 冶炼废渣的综合利用方式广泛,包括重新回收提炼有用金属,经加工后用于建筑材料,以及直接代替砂石,用于筑路及路基工程。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冶炼废渣须按其性质经预处理后,方能进入专用堆场进行防渗填埋。冶炼废渣填埋专用堆场的场址选择及填埋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及《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发〔2004〕75号)的有关规定。
9.3.4 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于干法赤泥堆存工艺技术从理论研究到工程实践都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实现了使用纯拜耳法赤泥筑坝和构筑防渗层,获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干法赤泥堆存与传统湿法赤泥堆存工艺相比,土地利用效率提高了30%~40%,堆场溃坝和渗漏的风险大大降低。目前,氧化铝厂生产规模有大型化趋势,年外排赤泥量达数十万甚至数百万吨,赤泥堆场的建设规模也越来越大,征地难度大,建设周期长。若企业建设前未进行中期、远期规划,则在氧化铝生产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赤泥无处堆存的问题,影响生产的持续性。故氧化铝厂在场址选择阶段,应当根据当地的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合理规划企业的近期、中期、远期建设用地,以满足氧化铝厂建厂条件要求。同时,赤泥堆场的场址选择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和《干法赤泥堆场设计规范》GB50986的有关规定,有地方标准的,还需按地方标准执行。
1 赤泥堆场作为堆存赤泥的场所,既是氧化铝企业重要的生产设施,又是主要的危险源和污染源。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设置赤泥堆场的区域(如军事要地、军工基地等)和工矿企业、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生产、生活区域上游,不能建设赤泥堆场。
2 本款规定了工业建设要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的规定。
3 本款规定是为了防止堆场扬尘对生产、生活区域的空气质量造成影响。
4 本款规定符合国家相关土地政策。干法赤泥堆场可以利用荒地、荒谷,即使有时会增加输送距离或地基工程的建设投资,也要做到不占农田。实际工作中,受条件限制,无法做到完全不搬迁居民,建议建设中减少搬迁居民。
6 汇水面积小和筑坝工程量小的赤泥堆场均可以节约建设投资。汇水面积小可以认为是区域内没有河流支流流经,且雨水流向同一山谷地面的受雨面积小。
7 选址要避开滑坡地区、崩塌地区、岩堆地区、泥石流、溶洞地区、瓦斯地区、地下水丰富等地质条件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且不易处理的区域。在南方喀斯特地区进行堆场选址,往往很难完全避开岩溶发育区域,此时可以采用滤饼干法堆存工艺,并对岩溶等不良地质情况进行处理,以满足堆场使用安全要求。
8 赤泥堆场选址临近氧化铝厂,可以减少赤泥浆液的输送距离,降低输送运行能耗,减少生产运行成本。
9.3.5 根据目前干法赤泥堆场的赤泥堆存方式,多数采用汽车运输或带式输送机联合运输,因此,堆场需设置外围道路和库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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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厂址选择
- 4 总体规划
- 4.1 一般规定
- 4.2 卫生与安全防护
- 4.3 交通运输
- 4.4 主要工业场地
- 4.5 辅助工业场地
- 4.6 废物堆场
- 4.7 矿山排土场
- 4.8 防排洪
- 5 总平面布置
- 5.1 一般规定
- 5.2 采矿工业场地
- 5.3 选矿工业场地与破碎工业场地
- 5.4 重有色金属冶炼厂
- 5.5 轻有色金属冶炼厂
- 5.6 稀有金属及贵金属厂
- 5.7 有色金属加工厂
- 5.8 修理设施
- 5.9 动力设施
- 5.10 给排水设施
- 5.11 仓库与堆场
- 5.12 其他设施
- 6 竖向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2 设计标高的确定
- 6.3 台阶式布置
- 6.4 土石方工程
- 6.5 场地雨水排水设计
- 7 管线综合布置
- 7.1 一般规定
- 7.2 地下管线
- 7.3 地上管线
- 8 运输
- 8.1 一般规定
- 8.2 运输方式选择
- 8.3 铁路运输
- 8.4 道路运输
- 8.5 水路运输
- 8.6 其他运输
- 8.7 装卸设施
- 9 废物堆场
- 9.1 一般规定
- 9.2 矿山排土场
- 9.3 排渣场及赤泥堆场
- 10 绿化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绿化布置
- 10.3 绿化种植
- 附录A 总平面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计算方法
- 附录B 各类岩土松散系数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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