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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绿化布置
10.2.1 绿化应在下列重点地段布置:
1 厂前区、生产管理区、厂区出入口和主干路两侧;
2 有洁净度要求的生产厂房、装置及办公、试验室建筑的周边空地;
3 散发有害气体、粉尘或产生高噪声的生产厂房、装置及堆场周边;
4 有防雾、防风沙、防晒要求的生产厂房、装置及建筑物周边;
5 水源地、污水处理厂或厂房生活室周边;
6 受雨水冲刷地段;
7 厂区生活服务设施及临近居住区周边。
10.2.2 对于造成环境污染的厂区、排渣场、尾矿库、排土场和原料、燃料堆场,防护林带应根据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和对环境的污染程度设置。
10.2.3 树木至建(构)筑物、道路、铁路等设施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10.2.3的规定。
2 树木至外墙有窗建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树冠直径小于5m时应为3m,树冠直径大于5m时应为5m。
3 树木至铁路、道路弯道内侧的最小水平净距应满足行车视距要求。
4 建(构)筑物至灌木中心指临近绿化用地边缘的灌木丛中心。
10.2.4 树木与地下管(沟)线的最小水平净距应根据管线埋设的深度确定,并宜符合表10.2.4-1的规定,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的最小净距宜符合表10.2.4-2的规定。
2 对于煤气管线,管内压力小于或等于50kPa时应取低值,管内压力大于50kPa时应取高值。
10.2.5 乔木的株距、行距应根据树冠大小、根系延伸范围和树木的生长速度确定,可按表10.2.5采用。
10.2.7 在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宜根据工业园区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满足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的前提下设置海绵城市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海绵城市的功能不应在生产区范围内布置;
2 海绵城市的功能宜在生活、生产管理区范围布置。
1 厂前区、生产管理区、厂区出入口和主干路两侧;
2 有洁净度要求的生产厂房、装置及办公、试验室建筑的周边空地;
3 散发有害气体、粉尘或产生高噪声的生产厂房、装置及堆场周边;
4 有防雾、防风沙、防晒要求的生产厂房、装置及建筑物周边;
5 水源地、污水处理厂或厂房生活室周边;
6 受雨水冲刷地段;
7 厂区生活服务设施及临近居住区周边。
10.2.2 对于造成环境污染的厂区、排渣场、尾矿库、排土场和原料、燃料堆场,防护林带应根据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和对环境的污染程度设置。
10.2.3 树木至建(构)筑物、道路、铁路等设施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10.2.3的规定。
表10.2.3 树木至建(构)筑物、道路、铁路等设施的最小水平净距(m)
续表10.2.3
注:1 表中最小水平净距除注明者外,建(构)筑物应自外墙的最外侧轴线计算;城市型道路应自路面边缘计算,公路型道路应自路肩边缘计算;树木布置在冷却池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表中数值可减小。2 树木至外墙有窗建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树冠直径小于5m时应为3m,树冠直径大于5m时应为5m。
3 树木至铁路、道路弯道内侧的最小水平净距应满足行车视距要求。
4 建(构)筑物至灌木中心指临近绿化用地边缘的灌木丛中心。
10.2.4 树木与地下管(沟)线的最小水平净距应根据管线埋设的深度确定,并宜符合表10.2.4-1的规定,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的最小净距宜符合表10.2.4-2的规定。
表10.2.4-1 树木与地下管(沟)线的最小水平净距(m)
注:1 树木与地下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应自管壁或沟壁外缘计算,电缆应自最外侧的电缆计算。2 对于煤气管线,管内压力小于或等于50kPa时应取低值,管内压力大于50kPa时应取高值。
表10.2.4-2 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的最小净距
注:最小净距指架空电力线路最外沿至树冠外缘或树冠最高处的距离。10.2.5 乔木的株距、行距应根据树冠大小、根系延伸范围和树木的生长速度确定,可按表10.2.5采用。
表10.2.5 乔木的株距、行距(m)
10.2.6 种植的树木不应遮挡交通信号设施及安全标志标牌。10.2.7 在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宜根据工业园区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满足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的前提下设置海绵城市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海绵城市的功能不应在生产区范围内布置;
2 海绵城市的功能宜在生活、生产管理区范围布置。
条文说明
10.2.1 本条所规定的重点绿化地段是在总结近几年厂区绿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对各类企业均适用。
1 厂前区、生产管理区、厂区出入口和主干路是企业对外的窗口,也是人员活动集中和体现企业形象的地方,调查表明,几乎所有企业均将厂前区和生产管理区作为绿化重点。
3 高噪声指噪声级达到100dB~110dB的压缩空气站、鼓风机房、落锤工部、锻工厂房、铸造厂房等,对于要求低噪声的工作环境来说,除保持一定的距离外,还可以利用植物浓密的树冠,起到阻隔和衰减噪声的作用。
6 受雨水冲刷地段主要指挖方、填方边坡坡面、坡度大于6%的裸露场地,这些地段极易受雨水冲刷,特别在雨水较多的地区,将会造成水土流失。实践经验表明,以草皮、野牛草等地被类植物进行绿化,不仅具有良好的防冲刷作用、建设投资低外,还可以改善小区域气候和美化环境,值得在有条件的地区大力推广。
10.2.2 针对排渣场、尾矿库、排土场和原料、燃料堆场等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区域,需在这类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污染源与需防护地段之间设置防护林带,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防护林带的种类按结构形式可以分为通透结构、半通透结构、紧密结构和复式结构四种,不同结构的防护林带用途不同。用于厂区防风固沙的防护林带可以采用半通透结构,通常以乔木为主,在乔木两侧各配一行灌木,组成防护林带。乔木株距和行距一般采用2m×3m种植。防护林带均匀分布着通风空隙,气流吹至防护林带时,一部分气流从空隙中穿过,在背风林边缘附近形成许多小旋涡,另一部分气流从防护林带上方绕行通过,在防护林带边缘形成一个弱风压区,在30倍树高的范围内,风速都将低于旷野的风速,故防风固沙效果好。用于厂区的防护林带可以采用紧密结构,由大乔木、耐阴小乔木和耐阴灌木搭配组成,林内密不透光,气流无法穿过防护林带,只能从防护林带上面绕行通过,进而迫使气流上升扩散。若防护林带较宽且高度一致,则能引导气流在防护林带上方与林冠平行前行,到背风缘则急速下沉,常常形成涡流,有利于有害气体的扩散和稀释。
10.2.3、10.2.4 规定树木与建(构)筑物、道路、铁路等设施及地下管(沟)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主要是为了保证建(构)筑物等设施的正常使用和施工维修,以及保证树木良好生长条件。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的最小净距,根据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和《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制定。
10.2.5 乔木株距、行距的确定主要考虑绿化前期和后期的美化效果。
10.2.6 交通信号设施及安全标志是警示工作场所或周围环境的危险状况、指导人们采取合理行为的标志,因此树木等绿化植物不能遮挡交通信号设施及安全标志。
1 厂前区、生产管理区、厂区出入口和主干路是企业对外的窗口,也是人员活动集中和体现企业形象的地方,调查表明,几乎所有企业均将厂前区和生产管理区作为绿化重点。
3 高噪声指噪声级达到100dB~110dB的压缩空气站、鼓风机房、落锤工部、锻工厂房、铸造厂房等,对于要求低噪声的工作环境来说,除保持一定的距离外,还可以利用植物浓密的树冠,起到阻隔和衰减噪声的作用。
6 受雨水冲刷地段主要指挖方、填方边坡坡面、坡度大于6%的裸露场地,这些地段极易受雨水冲刷,特别在雨水较多的地区,将会造成水土流失。实践经验表明,以草皮、野牛草等地被类植物进行绿化,不仅具有良好的防冲刷作用、建设投资低外,还可以改善小区域气候和美化环境,值得在有条件的地区大力推广。
10.2.2 针对排渣场、尾矿库、排土场和原料、燃料堆场等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区域,需在这类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污染源与需防护地段之间设置防护林带,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防护林带的种类按结构形式可以分为通透结构、半通透结构、紧密结构和复式结构四种,不同结构的防护林带用途不同。用于厂区防风固沙的防护林带可以采用半通透结构,通常以乔木为主,在乔木两侧各配一行灌木,组成防护林带。乔木株距和行距一般采用2m×3m种植。防护林带均匀分布着通风空隙,气流吹至防护林带时,一部分气流从空隙中穿过,在背风林边缘附近形成许多小旋涡,另一部分气流从防护林带上方绕行通过,在防护林带边缘形成一个弱风压区,在30倍树高的范围内,风速都将低于旷野的风速,故防风固沙效果好。用于厂区的防护林带可以采用紧密结构,由大乔木、耐阴小乔木和耐阴灌木搭配组成,林内密不透光,气流无法穿过防护林带,只能从防护林带上面绕行通过,进而迫使气流上升扩散。若防护林带较宽且高度一致,则能引导气流在防护林带上方与林冠平行前行,到背风缘则急速下沉,常常形成涡流,有利于有害气体的扩散和稀释。
10.2.3、10.2.4 规定树木与建(构)筑物、道路、铁路等设施及地下管(沟)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主要是为了保证建(构)筑物等设施的正常使用和施工维修,以及保证树木良好生长条件。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的最小净距,根据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和《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制定。
10.2.5 乔木株距、行距的确定主要考虑绿化前期和后期的美化效果。
10.2.6 交通信号设施及安全标志是警示工作场所或周围环境的危险状况、指导人们采取合理行为的标志,因此树木等绿化植物不能遮挡交通信号设施及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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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总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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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采矿工业场地
- 5.3 选矿工业场地与破碎工业场地
- 5.4 重有色金属冶炼厂
- 5.5 轻有色金属冶炼厂
- 5.6 稀有金属及贵金属厂
- 5.7 有色金属加工厂
- 5.8 修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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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1 仓库与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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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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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土石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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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运输
- 8.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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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铁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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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装卸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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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 9.2 矿山排土场
- 9.3 排渣场及赤泥堆场
- 10 绿化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绿化布置
- 10.3 绿化种植
- 附录A 总平面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计算方法
- 附录B 各类岩土松散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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