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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场地雨水排水设计


6.5.1 雨水排水设计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工程规模确定,雨水排水系统设计应完整。
6.5.2 场地雨水排水方式,应根据当地的雨水排水方式、建筑密度、环境卫生、工程地质条件等确定,管(沟)出口段应与既有排水系统或规划的排水系统衔接;分期建设应对雨水排水系统统一规划设计,并应满足分期使用要求。
6.5.3 山区建厂时,应在厂区山坡上方设置截水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截水沟宜根据地形布置,距离挖方边坡坡顶线或潜在滑塌区后缘不应小于5m;
    2 填方边坡上侧的截水沟距填方边坡坡顶的距离不宜小于2m;
    3 截水沟中心线转弯半径不得小于截水沟设计水面宽度的5倍;
    4 截水沟应根据地形条件分段设置单独的排出口。
6.5.4 截水沟不宜穿过厂区,不能避开而穿过厂区时,宜从建筑密度低的地段穿过,穿过地段的截水沟应铺砌,并不应使厂区遭受水浸害。
6.5.5 场地雨水的排水设计流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的有关规定。
6.5.6 采用明沟排水时,排水沟宜沿铁路、道路布置,排出厂外的雨水不应对其他工程设施或农田造成危害。
6.5.7 排水沟的结构形式应根据所处地段的土质和水的流速等条件确定,厂区排水明沟宜铺砌及铺设盖板。
6.5.8 矿山及厂区的边缘地段,宜采用土质排水明沟,土质排水明沟的边坡值应按表6.5.8取值。
表6.5.8 土质排水明沟边坡值
6.5.9 场地的排水明沟宜采用矩形或梯形断面,排水明沟的几何尺寸宜根据计算确定。
6.5.10 排水明沟内水流速度应大于0.4m/s,并应小于土壤或加固材料的允许流速;排水明沟起点的深度不宜小于0.2m,矩形排水明沟的沟底宽度不宜小于0.4m,梯形排水明沟的沟底宽度不宜小于0.3m;排水明沟的排水纵坡不应小于0.2%。
6.5.11 按流量计算时,排水明沟的沟顶应高于计算水位0.2m;排水明沟边缘至未经处理的土质挖方边坡坡脚的距离不得小于2m,土质边坡采取片石护坡或混凝土网格加固处理后,距离可为1m。
6.5.12 道路及场地采用排水暗管排水时,雨水口的形式、数量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汇水面积所产生的流量、雨水口的泄水能力及道路形式确定;
    2 雨水口间距宜为25m~50m,道路纵坡大于2%时,雨水口的间距可大于50m;雨水口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根据雨水流速和排水纵坡计算确定;
    3 坡长小于25m时,宜增加雨水口的数量,可在最低点处设置集中收集雨水口,且雨水口深度不宜大于1m,并应根据需要设置沉泥槽;
    4 采用连接管串联的雨水口数量不宜超过3个,雨水口连接管长度不宜超过25m;
    5 有冻胀影响地区,雨水口深度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6.5.13 场地内排水明沟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明沟的纵坡坡向宜与地面平整的坡向一致,未平整地段的排水明沟应根据自然地面坡度确定,在水流交汇处应采取防止水流逆行的措施;
    2 排水明沟中心线转弯半径不应小于排水明沟设计水面宽度的5倍;排水明沟采用铺砌加固时,不应小于排水明沟设计水面宽度的2.5倍,排水明沟转弯处不宜设置跌水或急流槽;
    3 排水明沟之间或排水明沟与天然水道连接处、朝向下游方向的交角宜为35°~60°,3条及以上排水明沟的交汇处应设置连接井。
6.5.14 处于下列地段的排水明沟,应采取防冲刷或防渗漏措施:
    1 松软土层或渗水后会产生变形的土层;
    2 设计流速大于明沟土壤最大容许流速时;
    3 有水流汇集进入的地段;
    4 边坡坡顶或边坡平台地段;
    5 低洼造成积水地区的低路堤地段;
    6 筑堤成沟地段。
条文说明
6.5.1 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布置在城镇和工业园区内或临近城镇建设时,雨水排水设计以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项规划为主要依据,并符合规划要求;不在城镇和工业园区内建设时,雨水排水设计需结合当地的排水条件,做到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及安全适用。不论采用一种排水方式还是两种以上的排水组合方式,场地所有地段的雨水均要有明确去向,以保证排水系统的完整性。
6.5.2 决定场地雨水排水方式的条件很多,当地的排水方式是其中的重要条件,场地雨水排水要全面规划,以近期为主,远期和近期相结合。在降雨量少、土壤渗透性强的地区,或在厂区边缘地段设置雨水排入管(沟)困难且易于地面排水地段,可以采用自然排水;冶炼厂、加工厂常采用暗沟排水,矿山常采用明沟排水;对于具备采用雨水管排水条件的,可以优先采用雨水管排水方式。本条给出了确定雨水排水方式的诸多要求和条件,设计时,场地雨水排水方式可以按照下列适用范围进行选择:
    (1)排水明沟适用于下列情况:
        1)设计平整面有适于排水明沟排水的地面坡度,地面坡度一般大于5%;
        2)较大厂区的边缘地段;
        3)多尘易堵的生产区域;
        4)采用重点方式进行场地平整且场地范围小于20hm2的区域;
        5)岩石地段的场地。
    (2)排水暗沟包括排雨水管线及加盖板排水暗沟,暗沟排水适用于下列情况:
        1)场地面积较大且地形平坦,坡度小于5%,采用连续式场地平整地段;
        2)若采用雨水管线系统,则可以与当地城市或工业区的雨水管线系统相适应;
        3)场地运输线路复杂或地下管线布置密集区域;
        4)生产对环境或场地卫生条件要求较高时。
6.5.3 本条规定适用于山区建厂时的防洪设计。在厂区山坡上方设置截水沟,一是防止上游雨水直接排入厂区,二是防止上游雨水侵蚀边坡,影响边坡稳定,造成次生灾害。
    1 截水沟可以截引山坡或场地台阶坡顶上方的地面径流水,一般场地边缘距山坡分水岭大于100m时,需要设置截水沟收集地面径流水。
    2 在填方边坡的坡顶设置截水沟是为了防止雨水冲刷边坡。
    3 截水沟中心线转弯半径值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制定。
    4 截水沟排出口的设置要与自然地形相适应,并尽量与天然沟渠衔接,且截水沟不能影响厂内外建(构)筑物和场地排水。截水沟排出口间距可以按截水沟所处地形及截水沟的沟底纵坡而定,建议排出口间距一般不大于500m,排出口沟深不大于1.2m。
6.5.4 本条规定从截水沟的设置不影响正常生产及使用考虑的。建筑密度反映出一定用地范围内的空地率和建筑密集程度,指建筑物的覆盖率,即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具体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建筑密度低指在一定范围内的建筑物的用地比例较其他区域低。
6.5.6 本条规定是对过去经验和教训的总结,沿铁路和道路布置排水明沟,一是有利于铁路和道路的路基排水,二是使场地不被排水明沟分割,保证了场地完整。
6.5.7 为防止雨水冲刷对排水沟造成破坏,本条仅原则性地提出明沟一般需进行铺砌的要求。
6.5.8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制定。表6.5.8中各类土石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土的工程分类标准》GB/T50145进行分类。
6.5.9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制定。推荐的排水明沟几何尺寸和设计参数见表7。
表7 排水明沟的几何尺寸和设计参数
6.5.10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和《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制定。矩形明沟占地小,也便于加设盖板,适合在厂内采用。本条规定的排水沟宽度的最小值,是考虑清理沟底污物的最小宽度。明沟的纵坡最小值是保证水向低处流的最小坡度值,有条件时要大于此值。
6.5.11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和《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制定。
6.5.12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制定。雨水口的形式主要有立箅式和平箅式两类。平箅式雨水口水流通畅,但在暴雨时,易被树枝等杂物堵塞,影响收集雨水能力。立箅式雨水口不易堵塞,但若遇道路维修,路面加高后,立箅断面会减小,影响收集雨水能力。设计时需根据具体情况和经验确定适宜的雨水口形式。
    雨水口间距的确定与降雨量、汇水面积、场地坡度、土质情况等条件有关,雨水口布置需根据地形和汇水面积、雨水设计流量、道路纵坡和横坡等参数计算确定。
6.5.14 本条明确了排水明沟需要采取防冲刷或防渗漏的几种情况,在设计中需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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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标准 GB5054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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