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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其他设施


5.12.1 厂前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临近城镇主要道路或主要居住区;
    2 应临近主要人流出入口处及主要生产区布置,并应布置在散发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噪声等厂房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 应将使用功能性质相近的建筑物合并建筑。
5.12.2 办公楼应布置在厂前区,应符合通风、采光和日照要求,并应具备对内、对外通信、交通等联系的条件。
5.12.3 厂区食堂应布置在人流聚集、职工上下班时经过的地段。
5.12.4 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布置在临近主要人流和存、取车便捷的位置,停车设施的规模应根据停车需求、用地条件和道路交通条件等确定,停车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
5.12.5 中心试验室、中心化验室应临近厂前区或相关的生产厂房布置,并应布置在无空气污染且无振动干扰的区域。
5.12.6 企业临近城镇或工业园区时,应与所在地区协作建立消防站;企业单独设立消防站时,宜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或所在地区消防安全的规定。
5.12.7 企业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规划条件、生产规模、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确定,不宜少于2个,厂区人流出入口宜与物流出入口分开设置。
5.12.8 厂区铁路出入口不应兼作汽车出入口或人流出入口。
5.12.9 厂区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宜设置全厂性围墙;
    2 围墙至建(构)筑物、铁路、排水明沟和道路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12.9的规定,围墙至建(构)筑物、液体与气体储罐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表5.12.9 围墙至建(构)筑物、铁路、排水明沟和道路的最小间距(m)
注:建(构)筑物外墙作为围墙的一部分时,可不受表中围墙至建(构)筑物外墙最小间距的限制。
条文说明
5.12.1 厂前区是企业的生产、行政管理中心,也是联系企业外部和内部生产区的纽带。厂前区的组成根据企业规模、生产性质以及与居住区的距离等有所不同,一般包括办公楼、中心试验室、中心化验室、食堂、医务所、小车库等较多人员集中办公的区域,也是人流进出厂区的主要地方。
5.12.2 办公楼是厂前区的主要建筑物,是企业的管理中心,人员较为集中,要求环境清洁、安静,具有良好的朝向,并能保证及时处理生产中的各种问题。
5.12.3 厂区食堂的设置需根据厂区用地面积、厂区距居住区距离、生产班制及食堂的服务半径确定,食堂的服务半径按职工午休时间1h计算时,约为400m;按午休时间为0.5h计算时,服务半径不超过200m。食堂的服务半径不超过400m时,一般只在厂前区设置1个食堂,主要供给单身职工和离家较远职工工作期间用餐;服务半径超过400m时,为方便职工中间用餐,厂内需增设食堂或供餐点。
5.12.4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一般布置在厂区出入口或厂前区附近,防止车辆进入厂区和厂房,以保持厂区秩序;厂区用地面积较大时,可以在厂内适当地段增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便于职工以较短的路径存、取车辆,并快速疏散。
5.12.5 中心试验室、中心化验室一般在厂前区单独布置或与其他建筑物合并建筑。因试验室和化验室有较精密的仪器,需要具备精确的工作环境,因此,本条对工作环境做出了规定。
5.12.6 本条规定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制定。
5.12.8 厂区铁路出入口兼作汽车出入口或人流出入口,曾发生过多起交通事故。因此,为了确保车辆、行人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做出本条规定。
5.12.9 为了保证厂区的正常生产和安全保卫工作,厂区需设置全厂性围墙。矿山地形较复杂,建筑物分散,不强求设置全厂性围墙,可以根据情况设置分区围墙。有时为节省用地,可以将部分布置在外侧的建筑物外墙作为围墙的一部分,此时可以不受表5.12.9中围墙至建筑物最小间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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