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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动力设施


5.9.1 动力设施应临近全厂负荷中心或所服务的厂房布置。
5.9.2 变电站及变配电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降压变电站应设置单独场地,并应设置围墙,不应临近产生水雾、有害气体、有振动的建(构)筑物布置;
    2 高压配电线路不应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
    3 室外变配电设备应布置在产生粉尘的排土场、堆煤场、散装物料装卸场等堆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 牵引变配电所应临近电力机车经常作业或用电负荷大的地段布置;
    5 厂房的变配电所宜与所服务的厂房合并建筑。
5.9.3 燃煤锅炉房和煤气站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煤锅炉房宜临近煤气站布置,并宜共用储煤场、软化水设施和除渣设施;
    2 采取自流回收冷凝水的燃煤锅炉房和煤气站,水处理设施与焦油库应布置在厂区标高较低处,且空气流动性好、不窝风的地段。
5.9.4 粉煤制备站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9.5 压缩空气站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的有关规定。
5.9.6 氢氧站应设置单独场地,并应设置围墙或栅栏;储气罐的位置应能满足操作人员观察要求。
5.9.7 天然气储备站、液化石油气站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的独立地段,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5.9.8 氧气站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9.1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减少生产能耗损失,降低生产运营费用。
5.9.2 总降压变电站设置单独场地及围墙是为保证生产用电安全,本条根据国家现行标准《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和《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范》DL/T5220制定。实际工作中,室外变配电设备与产生粉尘污染的生产设施、堆场等的间距,可以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确定。
5.9.3 燃煤锅炉房和煤气站的生产性质相近,均使用燃煤作为燃料,为减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对厂区的污染,有条件时锅炉房和煤气站要尽量相邻布置,并共用储煤场和除渣设施。当采用自流回收冷凝水时,燃煤锅炉房和煤气站水处理设施与焦油库布置在地势较低,且空气流动性好的不窝风的地段,可以提高水管内的水流压差,以便采用自流方式回收冷凝水,改善工作环境。窝风地段的空气流动性差,因受周围山或丘陵阻挡风流难以到达,导致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等不易扩散。
5.9.6 氢氧站属于有爆炸危险的生产厂房,需要单独布置在偏僻地段,并设置围墙。为了能在第一时间发现险情并进行相应处置,储气罐需布置在便于观察的地段,最大限度地减少爆炸所造成的损失。
5.9.7 天然气储备站、液化石油气站属于易燃、易爆设施,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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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标准 GB5054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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