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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绿化应符合厂矿总体规划要求,绿化用地布置应根据生产性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厂区景观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条件、植物生态习性、抗污性能和苗木来源,以及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及管线布置进行。
10.1.2 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利用厂区非建筑用地及零星空地进行绿化布置;
    2 应利用地上架空管线、栈桥、架空电力线路等设施的下面及地下管线上面的场地进行绿化布置;
    3 应满足生产、检修、运输、消防、安全、卫生要求,宜与建(构)筑物、地下设施一并布置;
    4 生产区的树木种植不宜遮挡厂房的采光和影响厂房通风;
    5 应选用当地树种、速生树、常绿树、耐修剪的乔木作为骨干树种,可选用乔木与灌木搭配布置美化厂容;
    6 露天采场、排土场及废物堆场的复垦宜采用抗干旱、耐污染的植物。
10.1.3 绿化植物的比例与配置方式应根据企业类型、生产特点、污染性质及绿化效果要求确定。
10.1.4 绿地率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确定;无规划条件时,绿地率不应超过20%,扩建和改建的绿地率不宜超过15%。
条文说明
10.1.1 多年实践表明,通过采用绿化方式改善和减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粉尘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具有良好的效果,并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为给企业绿化提供条件,要求在进行总平面布置的同时,一并考虑绿化布置,同时不能借此扩大用地面积。企业绿化有别于城市园林绿化,首先要针对生产特点和环境保护要求,并兼顾厂容美化需要进行布置;其次,还要根据各类植物的特性进行绿化,才能发挥绿化效果,提高绿化的经济效益。
10.1.2 本条所列绿化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归纳提出的,也是绿化先进企业的共同经验,使绿化布置既满足各方面要求,又贯彻节约用地的基本国策。
    1 非建筑用地及零星空地指利用房前、屋后、路边、围墙边角的空地进行绿化,是提高绿化覆盖率、实现普遍绿化、达到节约用地行之有效的措施。
    3 在本次修订工作的调查中发现,有些企业在对环境洁净度要求较高的生产厂房或建筑物附近种植带花絮、绒毛的树木,以致影响了生产的产品质量;有些企业将乔木紧邻管架布置,给检修工作带来不便;有些企业行道树距路面过近,影响了行车安全;有些企业在输电线路下种植乔木,对输电线路的安全造成影响。针对这些问题,本款做出了规定。
10.1.3 厂区绿化布置时,需要考虑乔木与灌木、落叶与阔叶、观赏与一般等植物的比例,以及条植、丛植、对植、孤植等种植方式,这也是进行绿化布置的基本要求。
10.1.4 国土资源部为进一步提高投资强度和土地利用强度,2008年2月18日修订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五项指标。明确规定在工业企业内部,原则上不能设置绿地;但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以设置一定比例的绿地,绿地率不超过20%。实际工作中,需按当地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划条件执行,当地规划条件未做规定时按本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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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标准 GB5054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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