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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台阶式布置
6.3.1 场地台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地形及总平面布置确定,场地台阶的长边宜平行于地形等高线布置;
2 应按生产区划分场地台阶,场地台阶数量宜根据地形条件和生产工艺要求确定,生产有联系的建(构)筑物应布置在同一场地台阶或相邻场地台阶上;
3 应能减少土石方和建(构)筑物基础的工程量;
4 场地台阶的宽度应满足建(构)筑物、运输线路、管线和绿化等布置要求,以及操作、检修、消防和施工等要求;
5 场地台阶高度应按生产工艺、物料运输、地形及工程地质条件,以及场地台阶间运输联系等要求确定,不宜大于6m;条件受限时可提高,但场地台阶应安全稳定。
6.3.2 场地台阶与建(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6.3.1条第4款的规定,场地台阶坡脚至建(构)筑物的距离应满足采光、通风、排水及开挖基槽对边坡或支挡设施的稳定性要求,并不应小于2m;场地台阶坡顶线至建(构)筑物的距离应根据建(构)筑物基础侧向压力不增加边坡或支挡设施所承受的压力确定;布置在稳定土坡坡顶的建(构)筑物,当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面边长不大于3m时,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线的水平距离a(图6.3.2)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并不应小于2.5m。
条形基础
矩形基础
式中:a——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线的水平距离(m);
b——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面边长(m);
d——基础埋置深度(m);
β——边坡坡角(°)
图6.3.2 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线的水平距离示意
6.3.3 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线的水平距离不能满足本标准第6.3.2条规定时,边坡坡体稳定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和《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有关规定;
2 布置在抗震设防区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6.3.4 场地有放坡条件且无不良地质作用时,场地挖方边坡和填方边坡宜采用坡率法,边坡的坡率允许值应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类比的原则分析确定;对于岩质边坡高度超过30m、土质边坡高度超过15m的边坡工程或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边坡工程,应进行专项设计,并应采取支挡及加固措施,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有关规定。
6.3.5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边坡,坡率允许值不应单独采用坡率法确定,应与边坡支护方法联合确定:
1 放坡开挖影响相邻建(构)筑物安全的边坡;
2 地下水发育的边坡;
3 含有软弱土层等不稳定的边坡;
4 坡体内有外倾软弱结构面或深层滑动面的边坡;
5 单独采用坡率法不能改善整体稳定性的边坡;
6 地质条件复杂的一级边坡。
6.3.6 填方边坡采用坡率法时,可采用加筋材料等新材料。
6.3.7 采用坡率法时,应对边坡采取坡面绿化、排水处理等环境整治措施。
6.3.8 边坡工程地质条件良好、土(岩)质均匀、无外倾结构面且边坡稳定时,岩质挖方边坡和土质挖方边坡坡率允许值可按表6.3.8-1和表6.3.8-2确定。
2 Ⅳ类强风化包括各类风化程度的极软岩。
3 全风化岩体可按土质边坡坡率取值。
2 对于砂土或充填物为砂土的碎石土,边坡坡率允许值可按砂土或碎石土的自然休止角确定。
3 Sr为饱和度(%)。
6.3.9 当填方工程地质条件良好时,填方边坡坡率允许值宜按表6.3.9确定。
6.3.10 下列边坡的坡率允许值应通过稳定性计算分析确定:
1 有外倾软弱结构面的岩质边坡及土岩混合边坡;
2 软弱、易风化等岩土构成的边坡;
3 临近坡顶边缘有影响边坡安全稳定的荷载时。
6.3.11 场地台阶的边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1 边坡整体稳定但坡面岩土体易风化、流失、剥落,或有浅层崩塌、滑落及掉块等地段;
2 自然的悬崖、陡坡、侵蚀严重的地段;
3 填土边坡受水流冲刷的地段。
6.3.12 厂内场地台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支挡设施:
1 切坡后的陡坎,或因工程地质不良需采取支挡措施方能保持边坡稳定的地段;
2 为减少占用耕地或因建(构)筑物布置需要,造成挖方、填方边坡放坡受限制的地段;
3 可减少挖方、填方高度或挖方、填方工程土石方工程量的地段;
4 受水流冲刷产生坍塌或滑动的河、渠边坡,采用常规铺砌护坡不能满足防护要求的地段;
5 采用高站台、低货位及协作货位进行装卸的地段。
6.3.13 受地下水和地表水影响的边坡,应结合排水设计进行边坡防护。
6.3.14 在湿陷性黄土和膨胀土地区,厂内场地台阶边坡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50025和《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50112的有关规定。
1 应根据地形及总平面布置确定,场地台阶的长边宜平行于地形等高线布置;
2 应按生产区划分场地台阶,场地台阶数量宜根据地形条件和生产工艺要求确定,生产有联系的建(构)筑物应布置在同一场地台阶或相邻场地台阶上;
3 应能减少土石方和建(构)筑物基础的工程量;
4 场地台阶的宽度应满足建(构)筑物、运输线路、管线和绿化等布置要求,以及操作、检修、消防和施工等要求;
5 场地台阶高度应按生产工艺、物料运输、地形及工程地质条件,以及场地台阶间运输联系等要求确定,不宜大于6m;条件受限时可提高,但场地台阶应安全稳定。
6.3.2 场地台阶与建(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6.3.1条第4款的规定,场地台阶坡脚至建(构)筑物的距离应满足采光、通风、排水及开挖基槽对边坡或支挡设施的稳定性要求,并不应小于2m;场地台阶坡顶线至建(构)筑物的距离应根据建(构)筑物基础侧向压力不增加边坡或支挡设施所承受的压力确定;布置在稳定土坡坡顶的建(构)筑物,当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面边长不大于3m时,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线的水平距离a(图6.3.2)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并不应小于2.5m。
条形基础
b——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面边长(m);
d——基础埋置深度(m);
β——边坡坡角(°)
图6.3.2 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线的水平距离示意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和《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有关规定;
2 布置在抗震设防区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6.3.4 场地有放坡条件且无不良地质作用时,场地挖方边坡和填方边坡宜采用坡率法,边坡的坡率允许值应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类比的原则分析确定;对于岩质边坡高度超过30m、土质边坡高度超过15m的边坡工程或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边坡工程,应进行专项设计,并应采取支挡及加固措施,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有关规定。
6.3.5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边坡,坡率允许值不应单独采用坡率法确定,应与边坡支护方法联合确定:
1 放坡开挖影响相邻建(构)筑物安全的边坡;
2 地下水发育的边坡;
3 含有软弱土层等不稳定的边坡;
4 坡体内有外倾软弱结构面或深层滑动面的边坡;
5 单独采用坡率法不能改善整体稳定性的边坡;
6 地质条件复杂的一级边坡。
6.3.6 填方边坡采用坡率法时,可采用加筋材料等新材料。
6.3.7 采用坡率法时,应对边坡采取坡面绿化、排水处理等环境整治措施。
6.3.8 边坡工程地质条件良好、土(岩)质均匀、无外倾结构面且边坡稳定时,岩质挖方边坡和土质挖方边坡坡率允许值可按表6.3.8-1和表6.3.8-2确定。
表6.3.8-1 岩质挖方边坡坡率允许值
注:1 H为边坡高度。2 Ⅳ类强风化包括各类风化程度的极软岩。
3 全风化岩体可按土质边坡坡率取值。
表6.3.8-2 土质挖方边坡坡率允许值
续表6.3.8-2
注:1 表中碎石土的充填物为坚硬或硬塑状态的黏性土。2 对于砂土或充填物为砂土的碎石土,边坡坡率允许值可按砂土或碎石土的自然休止角确定。
3 Sr为饱和度(%)。
6.3.9 当填方工程地质条件良好时,填方边坡坡率允许值宜按表6.3.9确定。
表6.3.9 填方边坡坡率允许值
注:填土厚度大于20m时,边坡应设计为台阶状,施工时应对填土分层碾压,压实度应满足设计要求。6.3.10 下列边坡的坡率允许值应通过稳定性计算分析确定:
1 有外倾软弱结构面的岩质边坡及土岩混合边坡;
2 软弱、易风化等岩土构成的边坡;
3 临近坡顶边缘有影响边坡安全稳定的荷载时。
6.3.11 场地台阶的边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1 边坡整体稳定但坡面岩土体易风化、流失、剥落,或有浅层崩塌、滑落及掉块等地段;
2 自然的悬崖、陡坡、侵蚀严重的地段;
3 填土边坡受水流冲刷的地段。
6.3.12 厂内场地台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支挡设施:
1 切坡后的陡坎,或因工程地质不良需采取支挡措施方能保持边坡稳定的地段;
2 为减少占用耕地或因建(构)筑物布置需要,造成挖方、填方边坡放坡受限制的地段;
3 可减少挖方、填方高度或挖方、填方工程土石方工程量的地段;
4 受水流冲刷产生坍塌或滑动的河、渠边坡,采用常规铺砌护坡不能满足防护要求的地段;
5 采用高站台、低货位及协作货位进行装卸的地段。
6.3.13 受地下水和地表水影响的边坡,应结合排水设计进行边坡防护。
6.3.14 在湿陷性黄土和膨胀土地区,厂内场地台阶边坡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50025和《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5011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3.1 本条对场地台阶划分做出了规定。
1 本款是设计实践经验的总结,可以节省土石方和支挡设施工程的建设投资。
2 场地台阶与厂区的功能分区有密切联系,因此按具体情况划分场地台阶,可以保证总平面布置的完整性和经济性。竖向设计按照生产区划分场地台阶,按生产工艺物料运输的方向形成阶梯式生产系统,当厂房之间运输频繁或有铁路进入厂房时,可以布置在同一台阶上,防止出现因高差过大、运输线路连接困难或道路、铁路需展线而造成占地过多的问题。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场地台阶分为主要台阶和次要台阶,竖向设计首先要满足主要场地台阶的竖向布置要求,场地次要台阶要因地制宜配合主要台阶进行竖向设计。
3 场地分台阶布置时,一般不采用全挖方式,减少因挖方边坡过高而造成弃土过多的问题。通常采用半填半挖方式,建(构)筑物尽可能布置在挖方地段。场地台阶的划分要与施工方法相配合。厂区用地面积约为5hm²时,场地台阶不超过2个;厂区用地面积约为10hm²时,场地台阶不超过3个~4个。
5 相邻场地台阶之间的高差太大会造成交通联络上的困难,并增加支挡设施工程量或边坡用地面积过多。厂内道路按8%纵坡设计时,场地台阶高差4m需配置50m的道路展线。若采用铁路运输,场地台阶高差更不能太大。当采用其他运输方式(如带式运输机、卷扬运输、散装物料自流装卸等),则场地台阶高度可以适当增加。
6.3.2 根据本标准第6.3.1条第4款规定,需要增加场地台阶与建(构)筑物的距离,但要满足对采光和通风要求及开挖基槽对边坡及支挡设施的稳定要求,可以采取不同措施,而并非增加距离。例如,开挖基槽可以采取挡板支撑等措施来增加边坡或挡土墙的稳定。本条规定了建(构)筑物至场地台阶坡脚的最小距离,是为了满足建筑物散水和排水沟的设置及保证安全施工的距离。
本条公式(6.3.2-1)、公式(6.3.2-2)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制定。
6.3.4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制定,同时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六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制定。不良地质现象指对工程建设不利或有不良影响的动力地质现象,泛指地球外动力作用为主引起的各种地质现象,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岩溶、土洞、河流冲刷以及渗透变形等,它们既影响场地稳定性,也对地基基础、边坡工程、地下洞室等具体工程的安全、经济和正常使用不利。本条中的不良地质和地质条件复杂包括滑坡地区、崩塌地区、岩堆地区、泥石流、溶洞地区、瓦斯地区、地下水丰富地区。
6.3.5、6.3.6 这两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制定,软弱土层容易引发滑坡和崩塌,属于不良地质和地质条件复杂情况。
6.3.7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制定。
6.3.8、6.3.9 这两条规定是挖方、填方边坡未采取防护措施情况下的一般取值,当需要采取防护措施时,设计可以根据工程地质情况确定防护措施。工程地质条件良好指不存在对工程建设不利或有不良影响的动力地质现象;土质均匀主要指土层分层单一,均为同一层土壤;土的密实度指土的天然密度,根据密度不同分为密实、中密、稍密三种程度。
6.3.10 本条对特殊情况的边坡设计做出规定,设计需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进行计算。
软弱、易风化特殊性岩土主要包括湿陷性土、红黏土、软土、混合土、填土、多年冻土、膨胀岩土、盐渍岩土、风化岩和残积土、污染土。边坡稳定性计算分析需要具备结构和岩土力学等知识,超出了总图专业的专业知识范围,所以要求作为场地设计的主体专业总图专业,需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牵头完成场地竖向规划,确定场地的竖向设计,并向有关设计专业或承担单位提出场地边坡设计的任务书。
6.3.11 本条规定所列情况均存在边坡不稳定的风险,设计时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坡面防护措施。易风化岩土体包括:软的岩石、结构均匀的岩石、构造简单的岩石、表面光滑的岩石、颜色深的岩石,相对容易风化;主要由高温矿物和易溶盐组成的岩石,越容易风化;沉积岩中胶结物硬度越低的岩石,越容易风化,如泥质胶结。
浅层崩塌、滑落及掉块是表层的松散物顺坡滑落的表现,这是因为雨水沿松散风化岩的基岩面流动时,引起风化层沿基岩面崩塌所致。
6.3.12 设计中设置支挡设施,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例如,因受场地限制,挖方高度超过10m的地段和填方高度超过12m的地段,在重力式挡土墙不能满足要求时,挖方边坡需采用锚杆(索)、锚杆(索)挡墙、桩板式挡墙等支挡方式,填方边坡需采用加筋式挡土墙、桩板式挡墙等支挡设施。陡坎指天然和人工修筑、坡度在70°以上的陡峻地段。
6.3.13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制定。
1 本款是设计实践经验的总结,可以节省土石方和支挡设施工程的建设投资。
2 场地台阶与厂区的功能分区有密切联系,因此按具体情况划分场地台阶,可以保证总平面布置的完整性和经济性。竖向设计按照生产区划分场地台阶,按生产工艺物料运输的方向形成阶梯式生产系统,当厂房之间运输频繁或有铁路进入厂房时,可以布置在同一台阶上,防止出现因高差过大、运输线路连接困难或道路、铁路需展线而造成占地过多的问题。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场地台阶分为主要台阶和次要台阶,竖向设计首先要满足主要场地台阶的竖向布置要求,场地次要台阶要因地制宜配合主要台阶进行竖向设计。
3 场地分台阶布置时,一般不采用全挖方式,减少因挖方边坡过高而造成弃土过多的问题。通常采用半填半挖方式,建(构)筑物尽可能布置在挖方地段。场地台阶的划分要与施工方法相配合。厂区用地面积约为5hm²时,场地台阶不超过2个;厂区用地面积约为10hm²时,场地台阶不超过3个~4个。
5 相邻场地台阶之间的高差太大会造成交通联络上的困难,并增加支挡设施工程量或边坡用地面积过多。厂内道路按8%纵坡设计时,场地台阶高差4m需配置50m的道路展线。若采用铁路运输,场地台阶高差更不能太大。当采用其他运输方式(如带式运输机、卷扬运输、散装物料自流装卸等),则场地台阶高度可以适当增加。
6.3.2 根据本标准第6.3.1条第4款规定,需要增加场地台阶与建(构)筑物的距离,但要满足对采光和通风要求及开挖基槽对边坡及支挡设施的稳定要求,可以采取不同措施,而并非增加距离。例如,开挖基槽可以采取挡板支撑等措施来增加边坡或挡土墙的稳定。本条规定了建(构)筑物至场地台阶坡脚的最小距离,是为了满足建筑物散水和排水沟的设置及保证安全施工的距离。
本条公式(6.3.2-1)、公式(6.3.2-2)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制定。
6.3.4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制定,同时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六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制定。不良地质现象指对工程建设不利或有不良影响的动力地质现象,泛指地球外动力作用为主引起的各种地质现象,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岩溶、土洞、河流冲刷以及渗透变形等,它们既影响场地稳定性,也对地基基础、边坡工程、地下洞室等具体工程的安全、经济和正常使用不利。本条中的不良地质和地质条件复杂包括滑坡地区、崩塌地区、岩堆地区、泥石流、溶洞地区、瓦斯地区、地下水丰富地区。
6.3.5、6.3.6 这两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制定,软弱土层容易引发滑坡和崩塌,属于不良地质和地质条件复杂情况。
6.3.7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制定。
6.3.8、6.3.9 这两条规定是挖方、填方边坡未采取防护措施情况下的一般取值,当需要采取防护措施时,设计可以根据工程地质情况确定防护措施。工程地质条件良好指不存在对工程建设不利或有不良影响的动力地质现象;土质均匀主要指土层分层单一,均为同一层土壤;土的密实度指土的天然密度,根据密度不同分为密实、中密、稍密三种程度。
6.3.10 本条对特殊情况的边坡设计做出规定,设计需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进行计算。
软弱、易风化特殊性岩土主要包括湿陷性土、红黏土、软土、混合土、填土、多年冻土、膨胀岩土、盐渍岩土、风化岩和残积土、污染土。边坡稳定性计算分析需要具备结构和岩土力学等知识,超出了总图专业的专业知识范围,所以要求作为场地设计的主体专业总图专业,需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牵头完成场地竖向规划,确定场地的竖向设计,并向有关设计专业或承担单位提出场地边坡设计的任务书。
6.3.11 本条规定所列情况均存在边坡不稳定的风险,设计时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坡面防护措施。易风化岩土体包括:软的岩石、结构均匀的岩石、构造简单的岩石、表面光滑的岩石、颜色深的岩石,相对容易风化;主要由高温矿物和易溶盐组成的岩石,越容易风化;沉积岩中胶结物硬度越低的岩石,越容易风化,如泥质胶结。
浅层崩塌、滑落及掉块是表层的松散物顺坡滑落的表现,这是因为雨水沿松散风化岩的基岩面流动时,引起风化层沿基岩面崩塌所致。
6.3.12 设计中设置支挡设施,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例如,因受场地限制,挖方高度超过10m的地段和填方高度超过12m的地段,在重力式挡土墙不能满足要求时,挖方边坡需采用锚杆(索)、锚杆(索)挡墙、桩板式挡墙等支挡方式,填方边坡需采用加筋式挡土墙、桩板式挡墙等支挡设施。陡坎指天然和人工修筑、坡度在70°以上的陡峻地段。
6.3.13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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