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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矿山排土场


9.2.1 排土场设计应与矿山总体规划一致,应利用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并应使排土场作业安全,排土运输顺畅、短捷。
9.2.2 矿山开采中排弃的废石和剥离的腐殖土,应分类、集中堆存,近期不能利用且有回收利用价值的低品位矿石,应分类堆存。
9.2.3 排土场设计应进行专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工作。
9.2.4 排土场设计应进行整体稳定性分析和评价。
9.2.5 排土场设计应设置防洪排水设施。
9.2.6 排土场设计应符合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
9.2.7 排土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标准》GB5042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2.1 露天开采的矿山,开采中排弃岩土的运输量较大,运输费用高,需充分利用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缩短运输距离,同时尽可能采取载重汽车下坡运输,降低运输成本,做到排土场作业安全、顺畅。
9.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规定,对暂不利用的低品位矿石、建筑材料应单独堆存。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岩土或表土包括有价值的矿物或低品位矿石、副产矿石和可以作建筑材料或复垦用的剥离表土。对于这些暂不能利用的资源,需要分类堆存,便于进行二次回收,以备今后矿山修建道路和工业场地、复垦时加以利用。
9.2.3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报告是排土场稳定性分析的基础数据和必要依据。
9.2.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规定,排土场需进行稳定性分析,进而评估排土场是否安全可靠,也可以依据分析结果修正排土场的设计参数,保证排土场设计的安全可靠。排土场在运行期间,要进行稳定性监测,并定期进行稳定性分析和评价。排土场关闭时,同样要进行稳定性分析和评价。对于存在严重不良地质现象的排土场地基,需进行专题论证,多方案比较,以确定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地基处理方案。
9.2.5 水是引起排土场滑坡、垮塌及泥石流等灾害的重要因素之一,设置完善的防洪排水设施是保证排土场安全和防止水土流失的重要措施,地表水的拦截一般采用外围的截水沟、排洪渠道,场内出露的地下水和滞留水可以采用排渗通道(盲沟)、透水管等措施,将水排出场外。
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排土场设计是矿山安全设施设计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法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同时要依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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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标准 GB5054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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