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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应根据所在地区的自然环境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经济技术条件等编制,应满足生产、运输、抗震、防洪、消防、安全、卫生、节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发展循环经济和职工生活需要,并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1.2 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工业园区规划以及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专项规划的要求。
4.1.3 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分期建设时,应根据企业发展需要规划近期建设和远期建设发展用地,做到近期建设集中布置、远期建设预留发展、分期征用土地。
4.1.4 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应根据建设项目组成,以矿山主要工业场地、冶炼厂和加工厂为主体进行规划,并应满足所在城镇、工业园区及相邻企业的布局和发展要求。
4.1.5 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GB50988的有关规定。
4.1.6 企业的物料运输及运输方式的选择应满足生产流程要求,物料运输应短捷、顺畅,物料运输过程中不宜折返,并不宜相互交叉干扰。
4.1.7 工业废物应设置专用堆场堆存,废物堆场用地应利用荒山劣地、滩涂。废物堆场应布置在工业场地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废物堆场与居住区及水源保护区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及城乡规划的规定。
4.1.8 废物堆场严禁侵占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的区域。
4.1.9 废物堆场场址宜利用山坡、沟谷的荒地,原地形坡度不宜大于12°,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标准》GB50421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
4.1.10 露天采场、地下采场的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取弃土场、废物堆场,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进行土地复垦或整治利用。
4.1.2 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工业园区规划以及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专项规划的要求。
4.1.3 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分期建设时,应根据企业发展需要规划近期建设和远期建设发展用地,做到近期建设集中布置、远期建设预留发展、分期征用土地。
4.1.4 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应根据建设项目组成,以矿山主要工业场地、冶炼厂和加工厂为主体进行规划,并应满足所在城镇、工业园区及相邻企业的布局和发展要求。
4.1.5 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GB50988的有关规定。
4.1.6 企业的物料运输及运输方式的选择应满足生产流程要求,物料运输应短捷、顺畅,物料运输过程中不宜折返,并不宜相互交叉干扰。
4.1.7 工业废物应设置专用堆场堆存,废物堆场用地应利用荒山劣地、滩涂。废物堆场应布置在工业场地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废物堆场与居住区及水源保护区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及城乡规划的规定。
4.1.8 废物堆场严禁侵占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的区域。
4.1.9 废物堆场场址宜利用山坡、沟谷的荒地,原地形坡度不宜大于12°,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标准》GB50421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
4.1.10 露天采场、地下采场的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取弃土场、废物堆场,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进行土地复垦或整治利用。
条文说明
4.1.1 企业的总体规划一般需要在厂址确定后进行。根据国家建设的相关政策、企业远景发展规划、生产规模、较为详细的自然环境条件、社会经济数据等资料以及厂址所在地区的特殊要求进行规划,以满足企业生产和职工生活需要。
4.1.4 企业一般包括主要工业场地、辅助工业场地、废物堆场及尾矿库、排土场、交通运输设施、供水、供电等设施。总体规划的任务是要合理安排各个场地的位置、布置道路和运输设施、连接各种管线等,使之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在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和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规定的前提下布置紧凑,才能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上发挥最佳效能。主要工业场地是企业的核心和中枢,在总体规划中,确定主要工业场地是设计的关键,其他各种场地和设施将环绕主要工业场地展开。
4.1.5 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需坚持清洁生产、循环经济、防治污染、总量控制、保护生态的原则,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4.1.6 主要物料的运输是生产中物料输送的核心,输送方式和输送距离直接影响企业的运营成本,要求主要物料运输和生产流程相协调的目的,是使企业物流运输尽可能缩短距离、减少交叉和折返,尽可能达到“在生产中运输、在运输中生产”的效果。
4.1.7 有色金属工业的废物堆场有排土场、弃土场、尾矿库、冶炼渣场等,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而且在堆置过程中会有大量粉尘随风飘扬。因此,需要设置专用废物堆场。
4.1.8 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制定。有色金属工业中涉及重金属采、选、冶较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容易对环境造成污染,而水资源和土地资源被重金属污染后,其治理难度及成本很高,治理时间周期很长。因此,为了保护环境,满足环保要求,废物堆场严禁侵占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1.9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废物堆场的安全稳定性而制定,若废物堆场场址选择在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存在地基软弱、液化及地下水位高等不良地段,将造成废物堆场基底承载力不足,容易产生变形破坏而影响堆场安全;选择建于沟谷的废物堆场,若选择在汇水面积大、原地形坡度大于12°的沟谷处,松散的废弃土石是泥石流形成的基础,同时大量降水汇集和陡峭的纵坡又是产生泥石流的动力条件,在多雨季节易引发山洪,并诱发泥石流,为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废物堆场的场址选择要避开上述地段及河沟纵坡陡的交叉口,最好选择在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地形坡度相对平缓、沟谷宽大、谷口较小的葫芦状沟谷,土地利用率高、出口防护工程小的地方;同时,不能选择在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不良地段和汇水面积大、沟谷纵坡陡、出口又不易拦截的山谷中,并不能选择在主要生产厂房、居住区及交通干线附近。设计时按自然地形分水线计算汇水面积,截流场外雨水。为防止意外的滚石、坍塌给周边生产厂房、居住区、主要交通干线带来安全影响,废物堆场要避开主要工业厂房、居住区及交通干线邻近处;当受条件限制无法避开时,废物堆场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灾害的发生。场地条件分为下列四类:
(1)地形坡度大于24°,场地内存在大范围软弱地基土或湿陷性黄土,易发生泥石流灾害的场地为不良场地;
(2)地形坡度12°~24°,场地内部分存在软弱地基土或湿陷性黄土,极易发生泥石流灾害的场地为复杂场地;
(3)地形坡度6°~12°,场地内不存在软弱地基土或湿陷性黄土,不易发生泥石流灾害的场地为一般场地;
(4)地形坡度小于6°,地基良好的场地为良好场地。
4.1.10 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和《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实施)制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土地复垦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地表塌陷指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作用下,向下塌陷,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种地质现象。若发生在有人类活动的地区时,便可能成为一种地质灾害。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范围一般指因采矿形成的采空区对应地面位置形成的塌陷坑、垮落段、下沉、裂缝等所形成的范围。
4.1.4 企业一般包括主要工业场地、辅助工业场地、废物堆场及尾矿库、排土场、交通运输设施、供水、供电等设施。总体规划的任务是要合理安排各个场地的位置、布置道路和运输设施、连接各种管线等,使之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在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和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规定的前提下布置紧凑,才能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上发挥最佳效能。主要工业场地是企业的核心和中枢,在总体规划中,确定主要工业场地是设计的关键,其他各种场地和设施将环绕主要工业场地展开。
4.1.5 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需坚持清洁生产、循环经济、防治污染、总量控制、保护生态的原则,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4.1.6 主要物料的运输是生产中物料输送的核心,输送方式和输送距离直接影响企业的运营成本,要求主要物料运输和生产流程相协调的目的,是使企业物流运输尽可能缩短距离、减少交叉和折返,尽可能达到“在生产中运输、在运输中生产”的效果。
4.1.7 有色金属工业的废物堆场有排土场、弃土场、尾矿库、冶炼渣场等,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而且在堆置过程中会有大量粉尘随风飘扬。因此,需要设置专用废物堆场。
4.1.8 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制定。有色金属工业中涉及重金属采、选、冶较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容易对环境造成污染,而水资源和土地资源被重金属污染后,其治理难度及成本很高,治理时间周期很长。因此,为了保护环境,满足环保要求,废物堆场严禁侵占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1.9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废物堆场的安全稳定性而制定,若废物堆场场址选择在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存在地基软弱、液化及地下水位高等不良地段,将造成废物堆场基底承载力不足,容易产生变形破坏而影响堆场安全;选择建于沟谷的废物堆场,若选择在汇水面积大、原地形坡度大于12°的沟谷处,松散的废弃土石是泥石流形成的基础,同时大量降水汇集和陡峭的纵坡又是产生泥石流的动力条件,在多雨季节易引发山洪,并诱发泥石流,为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废物堆场的场址选择要避开上述地段及河沟纵坡陡的交叉口,最好选择在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地形坡度相对平缓、沟谷宽大、谷口较小的葫芦状沟谷,土地利用率高、出口防护工程小的地方;同时,不能选择在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不良地段和汇水面积大、沟谷纵坡陡、出口又不易拦截的山谷中,并不能选择在主要生产厂房、居住区及交通干线附近。设计时按自然地形分水线计算汇水面积,截流场外雨水。为防止意外的滚石、坍塌给周边生产厂房、居住区、主要交通干线带来安全影响,废物堆场要避开主要工业厂房、居住区及交通干线邻近处;当受条件限制无法避开时,废物堆场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灾害的发生。场地条件分为下列四类:
(1)地形坡度大于24°,场地内存在大范围软弱地基土或湿陷性黄土,易发生泥石流灾害的场地为不良场地;
(2)地形坡度12°~24°,场地内部分存在软弱地基土或湿陷性黄土,极易发生泥石流灾害的场地为复杂场地;
(3)地形坡度6°~12°,场地内不存在软弱地基土或湿陷性黄土,不易发生泥石流灾害的场地为一般场地;
(4)地形坡度小于6°,地基良好的场地为良好场地。
4.1.10 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和《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实施)制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土地复垦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地表塌陷指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作用下,向下塌陷,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种地质现象。若发生在有人类活动的地区时,便可能成为一种地质灾害。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范围一般指因采矿形成的采空区对应地面位置形成的塌陷坑、垮落段、下沉、裂缝等所形成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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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术语
- 3 厂址选择
- 4 总体规划
- 4.1 一般规定
- 4.2 卫生与安全防护
- 4.3 交通运输
- 4.4 主要工业场地
- 4.5 辅助工业场地
- 4.6 废物堆场
- 4.7 矿山排土场
- 4.8 防排洪
- 5 总平面布置
- 5.1 一般规定
- 5.2 采矿工业场地
- 5.3 选矿工业场地与破碎工业场地
- 5.4 重有色金属冶炼厂
- 5.5 轻有色金属冶炼厂
- 5.6 稀有金属及贵金属厂
- 5.7 有色金属加工厂
- 5.8 修理设施
- 5.9 动力设施
- 5.10 给排水设施
- 5.11 仓库与堆场
- 5.12 其他设施
- 6 竖向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2 设计标高的确定
- 6.3 台阶式布置
- 6.4 土石方工程
- 6.5 场地雨水排水设计
- 7 管线综合布置
- 7.1 一般规定
- 7.2 地下管线
- 7.3 地上管线
- 8 运输
- 8.1 一般规定
- 8.2 运输方式选择
- 8.3 铁路运输
- 8.4 道路运输
- 8.5 水路运输
- 8.6 其他运输
- 8.7 装卸设施
- 9 废物堆场
- 9.1 一般规定
- 9.2 矿山排土场
- 9.3 排渣场及赤泥堆场
- 10 绿化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绿化布置
- 10.3 绿化种植
- 附录A 总平面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计算方法
- 附录B 各类岩土松散系数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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