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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地下管线


7.2.1 地下管线宜按下列顺序,自建(构)筑物外墙向道路方向依次布置:
    1 电信管线;
    2 电力管线;
    3 热力管线;
    4 压缩空气、氧气、氮气、乙炔气、燃气及各种工艺管线;
    5 生产及生活给水管线、消防给水管线;
    6 雨水、污水管线。
7.2.2 地下管线不应布置在建(构)筑物基础的压力影响范围内,并不宜平行布置在铁路路基下面;重力式自流排水的地下管线宜布置在道路红线以外;用地狭窄时,不需经常检修的管线以及维修时不需要开挖路面的管线,可布置在道路下面。
7.2.3 在总平面布置中,采用共沟敷设管线时,应符合本标准第7.1.12条的规定。
7.2.4 采用综合管廊或管沟形式布置管线时,下列管线严禁同舱或共沟敷设:
    1 可燃及易燃介质管线与易爆、有毒、腐蚀性介质管线;
    2 可燃及易燃介质管线与易爆气体管线;
    3 消防水管线与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丙类的可燃及易燃介质管线、易爆气体管线、助燃气体管线、毒性气体管线以及腐蚀性介质管线;
    4 电信管线、电力管线与可燃及易燃介质管线、易爆气体管线、腐蚀性介质管线、热力管线。

7.2.5 管线采用地下直埋布置时,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宜小于表7.2.5的规定。
7.2.6 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宜小于表7.2.6的规定。
表7.2.5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续表7.2.5
续表7.2.5
续表7.2.5

注:1 表中水平净距应自管壁、沟壁或防护设施的外缘或最外侧的电缆计算。
       2 热力管线(沟)与直埋电力管线、电信电缆管线的水平净距不能满足本表规定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3 局部地段电力管线穿管保护或加设隔板后,与给水管线、排水管线、压缩空气管线的水平净距可减少至0.5m,与穿管电信管线的水平净距可减少至0.1m。
       4 表中数据系按给水管线在污水管线上方制定。生活饮用给水管线与生产生活污水管线的水平净距应按表中数值增加50%,无毒性的生产废水排水管线和雨水管线(沟)与除生活饮用水外的给水管线之间的水平净距可减少20%。
       5 给水管线与排水管线埋设的土壤为砂土类且给水管线的材质为非金属或非合成塑料时,给水管线与排水管线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5m。
       6 仅供采暖用的热力管线(沟)与电信管线、电力管线及电缆沟(管)的水平净距可减少20%,但不得小于0.5m。
       7 110kV直埋电力管线与表中各类管线的水平净距,可按35kV直埋电力管线的数值增加50%。
       8 氧气管线与乙炔管线在同一标高布置时,水平净距可减少至0.25m,但管线上部0.3m高度范围内,应先使用砂类土回填,并应在压实度满足设计要求后再回填土。
       9 燃气管线与排水管线的净距指非满流状态时的水平净距,满流状态时水平净距可减少10%。
       10 表中管径指公称直径,括号内数据为距管沟外壁的水平净距;表中“1.5/2.0*”表示雨水管线(沟)与给水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为1.5m,污水管线与给水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为2.0m。
       11 压力大于1.6MPa的燃气管线与其他管线之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12 表中“—”表示没有规定,可根据管线施工要求确定。
表7.2.6 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注:1 表中数值除注明外,地下管线应自管壁、沟壁或防护设施的外缘或最外侧的电缆计算。道路为城市型时,应自路面边缘计算;道路为公路型时,应自路肩边缘计算。
       2 电信管线、电力管线排管敷设时,距建(构)筑物基础的水平净距应与电缆沟(管)距建(构)筑物基础的水平净距一致。
       3 表中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基础外缘的水平净距,指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基础在同一标高或其基础以上时的水平净距;地下管线深度大于建(构)筑物基础深度时,应根据土壤性质计算后确定,但不得小于表列数值。
       4 高压电力杆柱或铁塔基础外沿距表中各类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应按表中照明、通信杆柱净距增加50%。
       5 双柱式管架分别设置基础时,在符合本表要求前提下,可在管架基础之间布置管线。
       6 乙炔管线距有地下室及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的建(构)筑物的基础外缘和通行沟道外缘的水平净距,应采用括号内数据。
       7 压力大于1.6MPa的氧气管线与建(构)筑物的基础外缘和通行沟道外缘的水平净距,应采用括号内数据。
       8 压力大于1.6MPa的燃气管线与其他管线之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9 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的地震区、严寒冻土区、湿陷性黄土地区及膨胀土地区,地下管线、排水沟与建(构)筑物的基础外缘的水平净距,应符合国家有关建(构)筑物抗震的规定。
7.2.7 地下管线之间及地下管线与准轨铁路或道路交叉时,相互间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线顶部至铁轨底部净距不宜小于1.2m;
    2 管线顶部至道路路面结构层底部净距不宜小于0.7m,并应符合本标准第7.2.10条的规定;
    3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7.2.8 除排水管线外,与铁路、道路交叉的管线应加设套管,套管两端伸出铁路、道路的路肩或路堤坡脚及排水沟外边缘宜大于0.5m;可燃及易燃介质管线、易爆气体管线套管两端伸出铁路路肩或路堤坡脚外边缘不应小于2.0m,伸出道路路肩或路堤坡脚外边缘不应小于1.0m。
7.2.9 地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7.2.9的规定。
表7.2.9 地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
注:聚乙烯给水管线布置在道路机动车道下面的最小覆土深度不应小于1.0m。
7.2.10 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的给水管线、排水管线、燃气管线等,覆土深度应根据当地土壤的冻结深度确定;电信管线、电力管线、热力管线及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以外地区管线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土壤性质和地面承受荷载确定。
7.2.11 对于扩建和改建工程,新增管线之间的水平净距不符合本标准第7.2.5条规定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可在保证管线使用和满足施工要求的前提下缩小管线之间的净距。
条文说明
7.2.1 本条是为减少管线对建(构)筑物基础产生影响而制定的。埋设较深和管内介质可能渗漏的管线不能临近建(构)筑物布置,以免在管线施工和维修时出现管线沟槽塌方、土壤滑坡、水土流失等问题,导致建(构)筑物基础发生沉陷而使基坑施工的维护结构发生倾斜、裂纹、坍塌等事故。
7.2.2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因建(构)筑物基础压力扩散影响而造成管线的变形或断裂。即使是无须经常检修的给水管线、排水管线,如果将其平行布置在铁路路基下面,因不便设置检查井等构筑物,一旦给水管线、排水管线发生破损、渗漏,将影响铁路路基的稳定。
    管线布置在道路外,可以保持道路路面平坦,保证通行无阻碍。若在道路下面铺设管线,需要在路面上增加许多井盖(下水井、检查井、阀门井等),影响路面的平坦程度;而维修时又经常需要开挖路面,影响交通。当厂区用地狭窄或管线布置受限制时,可以将不需经常检修的管线和维修时不需开挖路面的管线布置在道路下面,但井盖顶面标高和坡度需与道路路面的纵坡和横坡保持一致。
7.2.3 本条是为保证管线安全、满足节约用地要求制定的。
7.2.4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采用综合管廊或管沟布置的管线之间产生不利影响和可能发生的危害,保证管线安全制定的。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3 火灾危险性分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确定。若可燃及易燃介质管线与易爆、有毒及有腐蚀性介质的管线同舱或共沟布置,一旦某条管线发生事故,引起火灾或爆炸,此时如果氧气管线同时出现泄漏,在氧气助燃下,极易引发有毒气体或有腐蚀性液体顺管线漫延,产生二次灾害。
    4 热力管线指蒸汽管线、热水管线等,这类管线一般均需要采取保温措施,但受目前隔热材料、施工技术、检修手段的限制,热力管线周围的环境温度较高,会对电信管线和电力管线、可燃及易燃介质管线、易爆气体管线、腐蚀性介质管线内的介质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如果电缆的环境温度较高,其外表面包裹的绝缘材料易老化,影响使用寿命;环境温度越高,电缆载流量越低,影响电缆导电效率和经济效益。如果可燃及易燃介质管线、易爆气体管线等有压力管线的环境温度较高,其内部的介质会因环境温度上升而膨胀,管线内的压力增大,增加压力管线产生爆裂的风险。而腐蚀性介质管线一旦出现滴漏,将损坏电信管线和电力管线。
7.2.5、7.2.6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水平净距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603、《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GB50673和《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规范》DL/T5032制定。
7.2.7 本条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和《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规范》DL/T5032制定。
7.2.8 管线穿越铁路、道路时加套管是为了保护管线,方便管线检修和更换。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GB50673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制定。
7.2.9、7.2.10 这两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制定。地下管线覆土深度需充分结合地域气候特点,充分考虑地面荷载大小、土壤性质等条件确定,并满足本标准第7.2.9条对最小覆土深度的规定。例如,在冰冻地区,室外给水管线除了满足最小覆土深度要求外,还需要布置在土壤冰冻线以下0.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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