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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道路运输


8.4.1 厂外道路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的国土空间规划、工业园区规划、交通运输规划等,并应利用所在地区现有国家公路、城镇及工业园区道路。
8.4.2 厂内和厂外道路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D30、《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D40和《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D50的有关规定。
8.4.3 厂内道路运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的有关规定。
8.4.4 厂内和厂外道路运输应有全套的装卸、运输、储存等设施和设备,道路应短捷无迂回,通过能力应满足运营要求。
8.4.5 厂内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根据道路等级、服务功能和环境景观等要求确定。主干路宜采用三幅路形式,次干路宜采用两幅路形式,支路应采用单幅路形式,有景观要求的主干路宜设置中央绿化带;
    2 单独设置特种运输车辆道路时,双向路面宽度不应小于特种车辆宽度的3倍;
    3 厂区主干路、次干路宜设置人行道,双侧布置人行道时宽度不宜小于2m,单侧布置人行道时宽度不宜小于3m;
    4 厂内道路宜编制路名及设置道路交通标志。
8.4.6 厂内道路线路宜与建筑物的轴线平行或垂直,宜成环形布置,并应满足消防要求。
8.4.7 主干路与运输繁忙的铁路线路、站场、装卸作业线应采用立体交叉形式。
8.4.8 生产区至居住区的道路宜满足非机动车通行要求;生产区距居住区步行时间超过30min或地形垂直高差大于100m时,宜采用通勤工具。
8.4.9 运送铝、镁等金属液体车辆通过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4%;困难条件下,纵坡不应大于6%。
8.4.10 运送冶金渣等高温液体车辆通过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3%;困难条件下,纵坡不应大于4%。
8.4.11 冶炼厂运渣车和矿山运岩土车不应在厂(矿)区的中心地段穿行通过。
8.4.12 汽车衡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车衡应临近原料堆场、成品仓库或厂区物料出入口布置,并应布置在载重汽车行驶方向的道路右侧,宜采用无基坑地中衡,有基坑的地中衡应采取基坑排水措施;
    2 汽车衡进车端平直线段长度宜为车辆长度的2倍,出车端平直线段长度应为车辆长度的1倍,外接道路的路面内缘半径不应小于12m,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9m。
8.4.13 洗车设施应独立布置在厂内或厂外非交通要道的位置,并应临近汽车运输出入口,洗车设施宜设置污泥存放设施和冲洗水重复利用设施。
8.4.14 加油站应布置在汽车出入通畅的位置,加油平台周围应设置供汽车等待和回转的场地。
8.4.15 严寒地区的汽车库应单独设置,大型客车库与小型客车库可合并建筑;非严寒地区的汽车库,可根据情况设置停车库或露天停车场;高温地区宜设置停车棚。汽车库和修理间的大门不应朝向冬季盛行风向的方向。
8.4.16 厂内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和铁路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8.4.16的规定。
表8.4.16 厂内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和铁路的最小间距(m)
注:1 表中所列最小间距,厂内道路应自路面边缘计算,厂外公路型道路应自路肩边缘计算。
       2 对生产工艺有要求的建(构)筑物和管线至道路边缘的最小间距,应符合工艺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
       3 行驶频率小于1辆/d的道路,最小间距可根据建(构)筑物的使用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1.5m。
8.4.17 通往厂房的人流通道应设置人行道,人行道边缘至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小于3.75m时,应设置防护栏杆。
8.4.18 厂区人流或车流集散地应设置广场和停车场,停车场面积宜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确定;无规划设计条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小型客车停车泊位数量可根据白班职工人数的40%~60%确定,也可根据相关城市规划的规定确定,每个停车泊位面积宜按照25m²~30m²确定;
    2 厂区货运车辆停车泊位数量可根据需要停放的车辆数量及车辆类型确定,停车泊位面积应按车型计算确定;
    3 广场面积可根据集散人流总量,按每人1.00m²~1.25m²确定。
8.4.19 货运车辆车型应根据物料运输量、单件重量和物料外形确定,道路的清扫、养护和维修设备应根据道路的面积和使用要求配备。
8.4.20 生产运输使用的汽车数量应经计算确定,计算参数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矿山、冶炼厂和加工厂的物料运输不均衡系数应取1.05~1.15;小型矿山、冶炼厂和加工厂的物料运输不均衡系数应取1.10~1.20;以铁路运输为主时应取上限,以汽车运输为主时应取下限;
    2 运输工作制度应与生产工作制度相同,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物料转运应采用每年365d工作制;工作时间利用系数,一班制应为0.90,两班制应为0.85,三班制应为0.75;
    3 矿山用汽车出车率应为0.75~0.85,车辆备用率应采用15%~25%;冶炼厂和加工厂用汽车出车率应为0.85~0.90,车辆备用率应采用10%~15%。
条文说明
8.4.1 企业的厂外道路是城镇道路网和地区道路网的组成部分,需符合城镇或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划。为了节约建设投资,节约用地,充分发挥城镇或所在地区现有道路的运输能力,在规划建设企业厂外道路时,需充分利用现有国家公路及城镇道路,并与现有道路的连接距离短,施工工程量小。
8.4.5 本条对厂内道路设计做出了规定。
    1 道路横断面分为单幅路形式、两幅路形式和三幅路形式。
    2 特种车辆指专门在厂内或矿山行驶的运输热渣、铝液、矿石等的车辆,道路路面宽度按不小于车辆宽度的3倍设计,方能保证车辆错车、会车的安全。
    3 厂区主干路路侧设置人行道,可以保障人员安全出行。
    4 企业内部道路编制路名,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有利于内部的交通管理。
8.4.6 厂内道路线路布置需与厂区总平面布置同时考虑,道路与建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布置,能使线路连接顺畅、短捷。
8.4.7 本条规定根据交通安全管理要求需要制定。运输繁忙的铁路线路指昼间12h列车通过道口封闭时间超过1h的线路。
8.4.8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配备通勤的交通工具,可以减少职工的通勤时间。
8.4.9 铝液、镁液抬包车行驶时要求平稳,不能倾斜,目前铝液抬包车由敞开式改进为真空式,提高了运输的安全性。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有些电解铝厂运输高温铝液等特种物料车辆通过的道路纵坡为3.5%~4.0%,个别道路纵坡到达8.0%。困难条件指受地形、生产规模及用地面积限制,无法通过展线满足道路纵坡要求的道路。
8.4.10 铜冶炼厂的冶金渣包车因受车辆运输作业视线、爬坡能力的限制,目前道路纵坡均不大于3%,个别道路最大纵坡不大于4%。
8.4.11 运渣或运岩土车在运输途中常有碎粒料洒落,造成地面污染、粉尘飞扬,遇雨又泥浆流淌,因此制定本条规定。
8.4.12 为便于称量载重汽车,地中衡一般布置在厂区物流出入口附近或布置在载重汽车行驶道路的右侧。道路平直线段长度和路面内缘半径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制定。为方便安装和维护,地中衡一般采用无基坑形式,困难条件下可以采用有基坑形式,但需设置排水设施,及时将基坑内的积水就近排入污水或雨水管线中。
8.4.13 载重量小于或等于32t的汽车,因车辆自重较轻,操纵方便,一般采用墩台式洗车台洗车;载重量大于32t的汽车,因车辆自重较重,操纵不便,一般采用平地式洗车台(池)。因洗车的污水中含有泥沙、油质等残留污泥,因此,洗车台本身和附近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并设置集水沉泥池,定期清除污泥。
8.4.14 汽车一般在出车或入库前加油,所以,加油站最好布置在出车或入库线路附近。为满足多台车辆加油等待需要,加油站附近要设置一定宽度、供汽车等待和回转的场地。
8.4.15 载重汽车库和小型客车库一般分开设置,载重汽车库布置在主要物流出入口附近;小型客车库则布置在厂前区,便于运输调度。物流和人流较大的企业更需分设汽车库,但物料运输量和人流量较少的企业,载重汽车库、大型客车和小型客车库也可以合并建筑,为减少与主要人流和铁路线路交叉,可以布置在厂区便于运输调度的主要出入口附近。
    高温地区指通常日最高气温高于32℃且持续3d以上。
8.4.16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制定。道路与装卸站台的距离,取决于车辆停靠在站台边时,道路的宽度和长度要求,以及车辆停靠在站台前装卸物料时,不能影响道路上正常行驶车辆的通行。
8.4.17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制定。
8.4.18 厂区主要出入口、办公楼、科研中心、俱乐部、食堂和浴室等建筑物的进出口,经常有大量人流或车流通过,设置一定面积的广场和停车场,是人流、车流安全疏散的需要。
8.4.19 本条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方便企业车辆管理和维修。
8.4.20 本条主要计算参数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603和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供运部历年的运输指标统计资料,以及多年来有色金属工业生产实践所提供的指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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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标准 GB5054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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