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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废物堆场


4.6.1 废物堆场选址规划应满足建设、运行、封场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标准》GB50421和《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的有关规定。
4.6.2 一般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地的选址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
4.6.3 危险性固体废物的储存、填埋场的选址规划,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或工业园区规划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的有关规定。
4.6.4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地的选址规划应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规定,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地与相邻生产、生活区域,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等设施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及城乡规划的规定。
4.6.5 在保证尾矿堆存安全的前提下,尾矿库宜临近选矿厂布置,宜布置在建坝条件好的荒山、沟谷,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的有关规定。
4.6.6 废物堆场的用地面积应根据废物的堆存量及堆存周期计算确定。
条文说明
4.6.1 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修正)制定。有色金属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暂时难以回收利用而排弃的固体渣料、污泥等,对环境(空气、土壤、地下水)有一定的影响,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废物储存、处置设施和场所的选址需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4.6.4 根据我国《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放射性废物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放射性废物处置不当,将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因此在设计中,一定要重视和遵守国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1)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地的选址规划需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方能实施。
    (2)建设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要按照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地选址技术导则和标准的要求,与居住区、水源保护区、交通干道、工厂和企业等场所保持严格的距离,并应当对场址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以及社会经济条件进行充分研究论证,以确保不对人员、环境等造成伤害和影响。
4.6.5 为保证尾矿库的安全,尾矿库要布置在工程地质满足建设要求的地方,地形符合建坝条件,场地不易产生滑坡、垮塌和渗漏等地质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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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标准 GB5054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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