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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防洪建筑物级别


2.2.1 防洪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城市防洪工程等别、防洪建筑物在防洪工程体系中的作用和重要性按表2.2.1的规定划分。
表2.2.1 防洪建筑物级别
注:1 主要建筑物系指失事后使城市遭受严重灾害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堤防、防洪闸等建筑物。
       2 次要建筑物系指失事后不致造成城市灾害或经济损失不大的丁坝、护坡、谷坊等建筑物。
       3 临时性建筑物系指防洪工程施工期间使用的施工围堰等建筑物。
2.2.2 拦河建筑物和穿堤建筑物工程的级别,应按所在堤防工程的级别和与建筑物规模及重要性相应的级别中高者确定。
2.2.3 城市防洪工程建筑物的安全超高和稳定安全系数,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
条文说明
2.2.1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2.2.1条的规定,仅将原标准中的“城市等别”修改为“城市防洪工程等别”。城市防洪建筑物系防洪工程中的所有建筑物的总称,主要是堤防、防洪闸、穿堤建筑物和穿越江河的交叉建筑物。
    确定城市防洪建筑物的级别主要根据城市防洪工程的等别和建筑物的重要性而定,根据具体情况本规范将防洪建筑物的级别分为5级。
2.2.2 本条为新增的内容,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第2.2.5条制定的。穿堤建筑物与堤防同时挡水,一旦失事修复困难,加固也很不容易;拦河建筑物两岸联结建筑物也建在堤防上,同样存在加固、修复困难的问题,因此规定拦河建筑物、穿堤建筑物级别不低于堤防级别,可根据其规模和重要性确定等于或高于堤防本身的级别。
2.2.3 因为防洪建筑物的安全超高和稳定安全系数在各单项工程相应的设计规范中均有详细规定,所以本规范取消了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中第2.3节、第2.4节内容,代之以“城市防洪工程建筑物的安全超高和稳定安全系数,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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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GB/T5080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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