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0.5 排洪渠道


10.5.1 排洪渠道渠线宜沿天然沟道布置,宜选择地形平缓、地质条件稳定、拆迁少、渠线顺直的地带。渠道较长的宜分段设计,两段排洪明渠断面有变化时,宜采用渐变段衔接,其长度可取水面宽度之差的5倍~20倍。
10.5.2 排洪明渠设计纵坡,应根据渠线、地形、地质以及与山洪沟连接条件和便于管理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当自然纵坡大于1∶20或局部渠段高差较大时,可设置陡坡或跌水。
10.5.3 排洪明渠渠道边坡应根据土质稳定条件确定。
10.5.4 排洪明渠进出口平面布置,宜采用喇叭口或八字形导流翼墙,其长度可取设计水深的3倍~4倍。
10.5.5 排洪明渠的安全超高可按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在弯曲段凹岸应分析并计入水位壅高的影响。
10.5.6 排洪明渠宜采用挖方渠道。对于局部填方渠道,其堤防填筑的质量要求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10.5.7 排洪明渠弯曲段的轴线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按下式计算的最小允许半径及渠底宽度的5倍。当弯曲半径小于渠底宽度的5倍时,凹岸应采取防冲措施:
    式中:
    Rmin——渠道最小允许弯曲半径(m);
    v——渠道中水流流速(m/s);
    A——渠道过水断面面积(m2)。
10.5.8 当排洪明渠水流流速大于土壤允许不冲流速时,应采取防冲措施。防冲形式和防冲材料,应根据土壤性质和水流流速确定。
10.5.9 排洪渠道进口处宜设置拦截山洪泥砂的沉沙池。
10.5.10 排洪暗渠纵坡变化处应保持平顺,避免产生壅水或冲刷。
10.5.11 排洪暗渠应设检查井,其间距可取为50m~100m。暗渠走向变化处应加设检查井。
10.5.12 排洪暗渠为无压流时,断面设计水位以上的净空面积不应小于断面面积的15%。
10.5.13 季节性冻土地区的暗渠,其基础埋深不应小于土壤冻结深度,进出口基础应采取适当的防冻措施。
10.5.14 排洪渠道出口受承泄区河水或潮水顶托时,宜设防洪(潮)闸。对排洪暗渠也可采用回水堤与河(海)堤连接。
 
条文说明
10.5.1 本节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7.5节相关条款的规定。排洪渠道的作用是将山洪安全排至城市下游河道,渠线布置应与城市规划密切配合。要确保安全,比较经济,容易施工,便于管理。为了充分利用现有排洪设施和减少工程量,渠线布置宜尽量利用原有沟渠;必须改线时,除了要注意渠线平顺外,还要尽量避免或减少拆迁和新建交叉建筑物,以降低工程造价。
    本条对渐变段长度作出规定,目的是为了使水流比较平顺、均匀地与上下游水流衔接。5倍~20倍沟渠水面宽度差是根据水工模型试验和总结实践经验确定的。
10.5.2 排洪沟渠纵坡选择是否合理,关系到沟渠排洪能力的大小及其冲淤问题,也关系到工程的造价。排洪沟渠设计纵坡应接近天然纵坡,这样水流较平稳,土石方工程量较少。在地面坡度较大时,宜尽可能地使沟渠下游的流速大于上游流速,以免排洪不畅。沟渠纵坡应使实际流速介于不冲不淤流速之间。当设计流速大于沟渠允许不冲流速时,应采取护砌措施,当设置跌水和陡坡段时,侧墙超高要比一般渠道适当加大,并要注意做好基础处理,防止水流淘刷破坏。
10.5.3 排洪渠道的边坡与渠道的土质条件及运行情况有关,渠道边坡需根据土质稳定条件来选择,在各种运行情况下均应保持渠道边坡的稳定。
10.5.4 本条对排洪沟渠进口布置形式作出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持水流顺畅,提高泄流量。对出口布置作出规定则是为了水流均匀扩散,防止产生偏流冲刷破坏。
10.5.5 排洪渠道弯曲段水流在凹岸一侧产生水位壅高,壅高值与流速及弯曲度成正比,一般采用下式计算:
    式中:
    g——重力加速度(m/s²);
    Z——弯曲段内外侧水面差(m);
    V——弯曲段水流流速(m/s);
    R1、R2——弯曲段内外弯曲半径(m)。
10.5.6 本条规定排洪渠道应尽量采用挖方渠道,这是因为挖方渠道使洪水在地面以下,比较安全。填方渠道运转状态与堤防相似,所以规定要按堤防要求设计,使回填土达到设计密实度,当流速超过土壤不冲流速时还要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水流冲刷。
10.5.7 本条规定了排洪沟渠的最小弯曲半径,是为了使水流平缓衔接,不产生偏流和底部不产生环流,防止产生淘刷破坏。
10.5.8 排洪沟渠的设计流速应满足不冲和不淤的条件。当排洪沟渠设计流速大于土壤允许不冲流速时,必须采取护砌措施,防止排洪沟渠冲刷破坏。护砌形式的选择,在满足防冲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采用当地材料,减少运输量,节约投资。
10.5.9 山洪沟上游比降大,流速也大,洪水携带大量泥沙,到中下游沟底比降变小,流速也变小,泥沙容易淤积,在排洪渠道进口处设置沉沙池,可以拦截粗颗粒泥沙,是减轻渠道淤积的主要措施。在沉沙池淤满后应及时清除。
10.5.10 排洪暗渠泄洪能力一般按均匀流计算,如果上游产生壅水,泄洪能力就会降低,防洪安全得不到保障。
10.5.11 排洪暗渠设检查井,是为了维修和清淤方便,检查井间距的规定是参考城市排水设计规范制定的。
10.5.12 无压流排洪暗渠设计水位以上,净空面积规定不应小于断面面积的15%,实质上是起安全超高的作用,适当留有余地以弥补洪水计算中的误差。无压流排洪暗渠水面以上的净空关系到排洪过程中是否发生明满流过渡问题,为防止出现满流状态,水面线以上都留有足够的空间余幅。
10.5.13 本条是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渠系工程抗冻胀设计规范》SL23、《水工建筑物抗冻胀设计规范》SL211制定的,对发生冻害地区渠系建筑物提出安全要求。
10.5.14 当外河洪水位高于排洪沟渠出口洪水位时,排洪沟渠在出口处应设涵闸或在回水范围内做回水堤,防止洪水倒灌淹没城市。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GB/T50805-2012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