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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堤身设计


6.2.1 海堤堤身断面可采用斜坡式、直立式或混合式。风浪较大的堤段宜采用斜坡式断面;中等以下风浪、地基较好的堤段宜采用直立式断面;滩涂较低,风浪较大的堤段,宜采用带有消浪平台的混合式或斜坡式断面。
6.2.2 堤顶高程应根据设计高潮(水)位、波浪爬高及安全加高按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
    Zp——设计频率的堤顶高程(m);
    Hp——设计频率的高潮(水)位(m);
    RF——按设计波浪计算的频率为F的波浪爬高值,海堤允许部分越浪时F=13%,不允许越浪时F=2%(m);
    A——安全加高(m),按表6.2.2的规定选用。
表6.2.2 堤顶安全加高
6.2.3 海堤按允许部分越浪设计时,堤顶高程按本规范公式(6.2.2)计算后,还应进行越浪量计算,允许越浪量不应大于0.02m³/(s·m)。
6.2.4 当海堤堤顶临海侧设有稳定、坚固的防浪墙时,堤顶高程可算至防浪墙顶面,不计防浪墙高度的堤身顶面高程应高出设计高潮(水)位,高差是累计频率为1%的波高的0.5倍。
6.2.5 堤路结合的海堤,按允许部分越浪设计时,在保证海堤自身安全及堤后越浪水量排泄畅通的前提下,堤顶超高可不受本规范第6.2.2条~第6.2.4条规定的限制,但不计防浪墙高度的堤顶高程仍应高出设计高潮(水)位0.5m。
6.2.6 海堤设计堤顶高程应预留沉降超高。预留沉降超高值应根据堤基、堤身土质及填筑密度等因素按有关规定分析计算确定。
6.2.7 海堤堤顶宽度应根据堤身安全、防汛、管理、施工、交通等要求,依据海堤工程级别按表6.2.7的规定选定。
表6.2.7 海堤堤顶宽度
6.2.8海堤堤身设计边坡应根据堤身结构、堤基条件及筑堤材料、堤高等条件,经稳定计算分析确定。初步拟定时可按表6.2.8的规定选用。
表6.2.8 海堤设计边坡
6.2.9 海堤堤身填筑应密实,堤身土体与护面之间应设置反滤层。
6.2.10 海堤工程防渗体应根据防渗要求布设,防渗体尺寸应结合防渗、施工和构造要求经计算确定。堤身防渗体顶部高程应高于设计高潮(水)位0.5m。
6.2.11 堤身护坡的结构、材料应坚固耐久,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经济合理、便于施工和维修。
6.2.12 海堤堤身应进行整体抗滑稳定、渗透稳定及沉降等计算,防浪墙还应进行抗倾覆稳定及地基承载力计算,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6.2.1 本条规定了海堤堤身断面三种基本形式的适用条件。海堤断面按几何外形一般可分为斜坡式、直立式和混合式三种基本形式。斜坡式堤身一般以土堤为主体,在迎水面设护坡,边坡坡度较缓,边坡护面砌体必须依附于堤身土体;直立式(或称陡墙式)堤身一般由土堤和墙式防护墙所组成,迎水面边坡坡度较陡,防护墙可以维持稳定:混合式(或称复坡式)堤是斜坡式与直立式的结合形式,如下坡平缓上坡较陡的折坡式,带平台的复式断面及弧形面等形式。
6.2.2 本条规定了海堤堤顶高程计算公式。堤顶高程是指海堤沉降稳定后的高程。海堤堤顶高程在对潮位及风浪资料进行分析计算的基础上确定。
6.2.3 本条规定了按允许部分越浪设计的海堤。允许越浪水量的值,因为是城市防洪工程中的海堤,其允许越浪量规定要求较一般海堤高。
6.2.6 本条是关于海堤预留沉降超高的规定。根据已建海堤建设经验,海堤沉降量对于非软土地基一般取堤高的3%~·8%,软土地基一般取堤高的10%~20%(港湾内及新建的海堤取大值,河口、老海堤加高及地基经排水固结处理的取小值)。
6.2.7 本条规定了确定海堤堤顶宽度的原则和应考虑的因素。海堤堤顶一股不允许车辆通行,交通道路宜设置在背水侧,有利于防汛。对于路堤结合的海堤可以按公路要求设计,但应以保证海堤工程安全为前提,并有相应的保护和维护措施。
6.2.8 本条规定了海堤堤身边坡确定的原则与方法。迎水坡指临海侧,背水坡指背海侧。
6.2.10 本条规定了确定海堤防渗体应满足的安全要求及确定防渗体尺寸的方法。
6.2.12 通常海堤堤线较长,不同的堤段有不同的断面形式、高度及地质情况,选定具有代表性的断面进行稳定分析及沉降计算,是为了保证海堤工程安全。在地形、地质条件变化复杂段的计算断面可以适当加密。防浪墙除了进行整体抗滑稳定、渗透稳定及沉降等计算外,还需抗倾覆稳定及地基承载力计算,验证设计的合理性,保证丁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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