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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泥石流防治


4.6.1 泥石流防治应贯彻以防为主,防、避、治相结合的方针,应根据当地条件采取综合防治措施。
4.6.2 位于泥石流多发区的城市,应根据泥石流分布、形成特点和危害,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
4.6.3 防治泥石流应开展山洪沟汇流区的水土保持,建立生物防护体系,改善自然环境。
4.6.4 新建城市或城区、城市居民区应避开泥石流发育区。
条文说明
4.6.1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3.5.1条的规定。将原条文“泥石流防治应采取防治结合、以防为主,拦排结合、以排为主的方针”修改为“泥石流防治应贯彻以防为主,防、避、治相结合的方针”,由于泥石流灾害暴发突然,破坏性极大,城市人口密集,由此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泥石流挟裹着大块石和大量泥沙,排导十分困难;根据泥石流防治的实践经验、泥石流的特点,还是应以防为主,防、避、治相结合。新建的城市应避开泥石流发育区。
    本规范更加强调综合治理的作用与效果。
4.6.2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3.5.2条的规定。
4.6.3 工程设计中应重视水土保持的作用,降低泥石流发生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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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GB/T5080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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