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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治涝工程设计,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为依据,与城市防洪(潮)工程相结合,与城市排水系统相协调。
8.1.2 治涝工程设计,应根据城市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的要求,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地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8.1.3 缺水城市应保护和合理利用雨水资源,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
8.1.4 治涝工程设计应节约用地,并与市政工程建设相结合,建筑物设计与城市建筑风格相协调。
条文说明
8.1.1 本规范所指城市治涝工程主要有排涝河道、排涝水闸、排涝泵站等城市雨水管网系统之外的排除城市涝水的水利工程。城市雨水管网的设计已经有相关的规范,例如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应执行相应规范的规定。
    城市治涝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防汛工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城市治涝工程设计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防洪规划、城市治涝规划的基础上进行。
    排涝河道,向上接受市政排水管网的排水,向下应及时将涝水排出,起到一个传输、调蓄涝水的作用,其传输、调蓄作用将受到河道本身的容蓄能力大小及下游承泄区水位变动的影响。市政排水管网和河道排涝在排水设计及技术运用上不同,在设计暴雨和暴雨参数推求时选样方法有很大差异,目前尚未建立两种方法所得到的设计值与重现期之间固定的定量关系。市政排水关注的主要是地面雨水的排除速度,即各级排水管道的尺寸,主要取决于1h甚至更短的短历时暴雨强度;而河道排涝问题,除了涝水排除时间外,更关注河道最高水位,与短历时暴雨强度有一定关系,但山于河、湖等水体的调蓄能力,主要还与一定历时内的雨水量有关(一般为3h~6h),以此来确定河道及其排涝建筑物的规模。所以管网排水设计和河道排涝设计之间存在协调和匹配的问题。从建设全局看,既无必要使河道的排涝能力大大超过市政管网的排水能力,使河道及其河口排涝建筑物的规模过大,又不应由于河道及其河口排涝建筑物规模过小而达不到及时排除城市排水管网按设计标准排出的雨水,从而使部分雨水径流暂存河道并壅高河道水位,反过来又影响管网正常排水。当河道容蓄能力较小时,河道设计就应尽可能与上游市政排水管网的排水标准相协调,做到能及时排除市政管网下排的雨水,以保证市政管网下口的通畅,维持其排水能力,此时河道设计标准中应使短历时(如1h或更短历时)设计暴雨的标准与市政管网的排水标准相当,或考虑到遇超标准短历时暴雨市政管网产生乐力流时也能及时排水,也可采用略高于市攻管网的标准。在河道有一定的容蓄能力、下游承泄区水位变动较大且有对河道顶托作用的条件下,河道排水能力可小于市政管网最大排水量,但应满足排除一定标准某种历时(如24)暴雨所形成涝水的要求,并使河道最高水位控制在一定的标高以下,以保证城市经济、社会、环境、交通等正常运行,而这种历时的长短,主要取决于河道调蓄能力、城市环境容许等因素。
8.1.2 治涝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应根据白然地理条件、涝水特点以及城市可持续发展要求,统筹兼顾,处理好上游与下游、除害与兴利、整体与局部、近期与远期、治涝与城市其他部门要求等关系;针对城市治涝的特点,处理好排、蓄、截的关系,处理好自排与抽排的关系;为城市人民安居乐业、提高生活水平、稳定发展提供保障。不同类型的涝水采取的防治措施也应不一样,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是综合治理的具体体现。
8.1.3 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鼓励因地制宜地采取雨洪利用综合措施,实现雨洪资源化,既有利于消减城市洪峰流量和洪水量,节约工程投资,又可以增加可贵的水资源量。
    治涝工程设计应为多元功能的一体化运作、统一管理创造条件,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提供依据,使设计的排涝河道成为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圈中不可缺少的一环。治涝工程中的排水闸、挡洪(潮)闸、排水泵站、排水河道、蓄涝工程等,应在满足治汾要求的同时,与防洪、灌溉、航运、养殖、生态、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要求相结合,发挥治涝工程的多功能作用,避免功能单一、重复建设。
8.1.4 在工程实践中,由于城市用地紧张或建筑物紧邻工程并已经建成,工程用地的征用很困难,因此城市治涝工程应重视节约用地,有条件的应与市政工程建设相结合。
    城市治涝工程设计要考虑的很重要的一项功能是与城市建筑相协调,美化城市景观。过去的工程设计理念多是注重结构上稳定安全,经济上节约,技术上可行,偏重于工程的水利功能,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需求多样化,对人居环境越来越重视,水利工程建筑物处于城市区域,必须与城市环境相协调,不论是外观轮廓还是细部装饰,都应与城市建筑风格相融合,做到保护生态环境、美化景观、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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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GB/T5080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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