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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洪水、涝水和潮水遭遇分析


3.4.1 兼受洪、涝、潮威胁的城市,应进行洪水、涝水和潮水遭遇分析,并应研究其遭遇的规律。以防洪为主时,应重点分析洪水与相应涝水、潮水遭遇的规律;以排涝为主时,应重点分析涝水与相应洪水、潮水遭遇的规律;以防潮为主时,应重点分析潮水与相应洪水、涝水遭遇的规律。
3.4.2 进行洪水、涝水和潮水遭遇分析,当同期资料系列不足30年时,应采用合理方法对资料系列进行插补延长。
3.4.3 分析洪水与相应涝水、潮水遭遇情况时,应按年最大洪水(洪峰流量、时段洪量)、相应涝水、潮水位取样,也可按大(高)于某一量级的洪水、涝水或高潮位为基准。分析潮水与相应洪水、涝水或涝水与相应洪水、潮水遭遇情况时,可按相同的原则取样。
3.4.4 洪水、涝水和潮水遭遇分析可采用建立遭遇统计量相关关系图方法,分析一般遭遇的规律,对特殊遭遇情况,应分析其成因和出现几率,不宜舍弃。
3.4.5 对洪水、涝水和潮水遭遇分析成果,应通过多种途径进行综合分析,检查其合理性。
条文说明
3.4.1 本条规定了洪水、涝水和潮水遭遇分析的基本方法;规定了兼受洪、涝、潮威胁的城市,进行洪水、涝水和潮水位遭遇分析研究的重点。
3.4.2 本条规定了遭遇分析对基本资料的要求。进行遭遇分析所依据的同期洪水、降雨量、潮水位资料系列应在30年以上。当城市上游流域修建蓄水、引水、分洪、滞洪等工程或发生决口、溃坝等情况,明显影响各年洪水资料的一致性时,应将洪水系列资料统一到同一基础。进行遭遇分析,应具有较长的同期资料。同期资料系列越长,反映的遭遇组合信息量越多,便于分析遭遇的规律。如同期资料系列不足30年应采用合理方法进行插补延长。
3.4.3 本条规定了洪、涝、潮遭遇分析的取样原则。进行以洪水为主,与相应涝水、潮水位遭遇分析,洪水按年最大洪峰流量、时段洪量取样;涝水统计相应的时段降水量;潮水位统计相应时段内的最高潮水位。洪量的统计时段长度视洪水过程的陡缓情况确定,降水量的时段长度可按涝水计算的设计暴雨时段长度进行确定。相应时间应以遭遇地点为基准,考虑洪水的传播时间和涝水的产汇流时间确定。为增加遭遇分析的信息量,也可按某一量级以上的洪水或高潮水位或涝水进行统计,可按2年一遇或5年一遇以上量级进行统计。具体量级可根据设计标准的高低确定,设计标准高时可取得高一些,设计标准低时可取得低一些。一年内可选取多次资料。进行高潮水位(或涝水)为主,其他要素相应的遭遇分析,取样方式类似。
3.4.4 本条规定了进行洪、涝、潮遭遇规律分析的原则和方法,同时规定了特殊遭遇情况分析要求。
3.4.5 形成洪水和涝水的暴雨因地域不同而存在差异,必须检查洪水、涝水与潮水位的遭遇分析成果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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