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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地基处理


5.4.1 当地基渗流、稳定和变形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时,应进行处理。
5.4.2 对埋藏较浅的薄层软弱黏土层宜挖除;当埋藏较深、厚度较大难以挖除或挖除不经济时,可采用铺垫透水材料、插塑料排水板加速排水,或在背水侧堤脚外设置压载、打排水井等方法进行加固处理。
5.4.3 浅层透水堤基宜采用黏土截水槽或其他垂直防渗措施截渗;相对不透水层埋藏较深、透水层较厚且临水侧有稳定滩地的地基宜采用铺盖防渗形式;深厚透水堤基,可设置黏土、土工膜、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等截渗墙或采用灌浆帷幕处理,截渗墙可采用全封闭、半封闭或悬挂式。
5.4.4 多层透水堤基,可采用在堤防背水侧加盖重、开挖排水减压沟或打排水减压井等措施处理,盖重应设反滤体和排水体。各项处理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结合使用。
5.4.5 对判定堤基可能有液化的土层,宜挖除后换填非液化土。挖除困难或不经济时,应采用人工加密措施,使之达到与设计地震烈度相适应的紧密状态。对浅层可能液化的土层宜采用表面振动压密或强夯,对深层可能液化的土层宜采用振冲、强夯等方法加密。
5.4.6 穿堤建筑物地基处理措施应与堤基处理措施相衔接。
条文说明
5.4.1 地基处理包括满足渗流控制(渗透稳定和控制渗流量)要求,满足静力、动力稳定、容许沉降量和不均匀沉降等方面的要求,以保证堤防安全运行。
5.4.2~5.4.4 这三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1998有关规定制定,规定了对软弱堤基和透水堤基处理的要求。
5.4.5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5.4.5条的规定。
5.4.6 为避免因穿堤建筑物地基处理措施与堤基处理措施不同对堤防安全造成不利的影响,本条规定穿堤建筑物地基处理措施与堤基处理措施之间做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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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GB/T5080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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