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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坡式护岸


7.3.1 建设场地允许的河段,宜选用坡式护岸。坡式护岸可采用抛石、干砌石、浆砌石、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板、预制混凝土块、连锁板块、模袋混凝土等结构形式。护岸结构形式的选择,应根据流速、波浪、岸坡土质、冻结深度以及场地条件等因素,结合城市建设和景观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选定。当岸坡高度较大时,宜设置戗台及上、下护岸的台阶。
7.3.2 坡式护岸的坡度和厚度,应根据岸坡坡度、岸坡土质、流速、风浪、冰冻、护砌材料和结构形式等因素,经稳定和防冲分析计算确定。
7.3.3 水深较浅、淹没时间不长、非迎流顶冲的岸坡,宜采用草或草与灌木结合形式的生物护岸,草和灌木的品种,根据岸坡土质和当地气候条件选择。
7.3.4 干砌石、浆砌石和抛石护坡材料,应采用坚硬未风化的石料。砌石下应设垫层、反滤层或铺土工织物。
7.3.5 浆砌石、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板等护坡应设置纵向和横向变形缝。
7.3.6 坡式护岸应设置护脚,护脚埋深宜在冲刷线以下0.5m。施工困难时可采用抛石、石笼、沉排、沉枕等护底防冲措施。重要堤段抛石宜增抛备填石。
条文说明
7.3.1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一92第6.2.1条的规定。坡式护岸对河床边界条件改变较小,对近岸水流的影响也较小,是我国城市防洪护岸工程中常用的、优先选用的形式,其中以砌石应用的最为广泛,但在季节性冻土地区要特别注意冰冻对砌石的破坏。为满足城市景观、环境要求,在条件允许的河岸,应尽可能采用生态护岸。设置戗台主要是为了护岸稳定。为便于护岸检修、维护和管理,隔一定间距还应设置上下护岸的台阶。
7.3.2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一92第6.2.2条的规定。坡式护岸的坡度主要是根据岸边稳定确定,护岸厚度主要是根据护岸材料、流速、冰冻等通过计算确定。
7.3.3 本条规定了选择植物护坡的基本条件。
7.3.4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一92第6.2.3条的规定。
7.3.5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一92第6.2.4条的规定。
7.3.6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一92第6.2.5条的规定。护脚设计必须保证其工作的可靠性。护脚埋深要慎重确定,护脚如果被冲垮,则护岸也难以保住。埋深根据冲刷深度设置,同时也要参考已有工程的经验,综合分析确定。护脚处于枯水位以下,必须水下施工时,宜采用抛石、石笼、沉排、沉枕等护脚。抛石是最常用的护脚加固材料,为防止水流淘刷向深层发展造成工程破坏,还需考虑在抛石外缘加抛防冲和稳定加固的备石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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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GB/T5080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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