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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治理流经城市的江河河道,应以防洪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统筹防洪、蓄水、航运、引水、景观和岸线利用等要求,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等各方面的关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
7.1.2 确定河道治导线,应分析研究河道演变规律,顺应河势,上下游呼应、左右岸兼顾。
7.1.3 河道治理工程布置应利于稳定河势,并应根据河道特性,分析河道演变趋势,因势利导选定河道治理工程措施,确定工程总体布置,必要时应以模型试验验证。
7.1.4 桥梁、渡槽、管线等跨河建筑物轴线宜与河道水流方向正交,建筑物的跨度和净空应满足泄洪、通航等要求。
条文说明
7.1.1 本条规定了河道治理的原则。流经城市的河道是所在江河的一部分,城市区域河道治理是所在江河河道整治的一部分,局部包含于整体,故要求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相互协调。
城市防洪工程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满足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河道治理是城市防洪工程的组成部分,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综合考虑城市综合规划中防洪、航运、引水、岸线利用等各方面的要求,做到经济合理、综合利用、整体效益最优。
7.1.2 本条规定了确定河道治导线的原则。河道治导线是河道行洪控制线,需要在充分研究河道演变规律、顺应河势、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关系的基础上划定。
7.1.3 本条规定了河道治理工程布置原则。
7.1.4 本条规定了拦,跨河建筑物布置应遵循的原则。桥梁或渡槽等横跨河道,可能在河道中设置桥墩,或使河道局部束窄,干扰河道水流流态,使该处河道泄流能力降低。若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不一致(即斜交),将增大阻水面积,减少过流面积,使河道水流产生旋流,从而增大水头损失,抬高上游河道水位,增加防洪堤防高度和壅水段长度,对城巾防洪是不安全的,对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也是不经济的;对桥梁或渡槽等建筑物自身而言,水位壅高,使得其承受的水压力增大,河道冲刷深度增加亦影响其自身防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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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GB/T5080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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